周娟律师

  • 执业资质:1520120**********

  • 执业机构:贵州卓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王某芳诉王某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部分护理依赖程度仍获赔

发布者:周娟律师|时间:2016年01月22日|分类:交通事故 |1268人看过

 

民事起诉状

   原告:X芳,女,汉族,1939年XX日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亮,男,1976年XX日,住址贵阳市白云区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XX国际商务大厦第X层       负责人:韩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王X亮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3273.93元(医疗费63500元、护理费5705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0元、营养费9000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2600元、伤残赔偿金12401.4元、后续治疗费1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在其承办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5年XX日10时43分许,被告王X亮驾驶贵AXXXXL号小轿车行使在贵阳市XX路时与本案原告王X芳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XX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X亮与王X芳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之后,原告随即被送往XX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44天。2015年XX日经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X芳因交通事故致双方下肢多处疼痛、流血,治疗后遗留双小腿胫腓骨骨折,经评定:1、左下肢伤残程度达十级标准、右下肢伤残程度达十级标准;2、后期医疗费需人民币13000元;3、护理依赖程度属部分护理依赖等。

   据原告所知:被告王X亮就是贵AXXXXL号小轿车的所有人,该车已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原、被告三方当事人交通事故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贵阳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X

                                    2015年XX日  

    庭审情况:

    被告王X亮及保险公司答辩:1、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照30元天计算、营养费按照20元每天计算;2、保险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人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鉴定费;3、王X芳已年满76周岁,其伤残只有两个十级,其之所以需要护理源于其年老体衰,而非交通事故本身,因此,其出院之后的全部护理费不应当得到支持;4、王X芳和王X亮负本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要求分责分项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的按照50%比例各自承担责任。

   判决如下

   判决论述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贵州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补助费100元每天计算,营养费根据王X芳伤情酌情支持50元每天;鉴定费和精神抚慰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王X芳经鉴定属于部分护理依赖程度,酌定按照50%比例计算;关于被告分责分项的抗辩不予认可,且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金额被告按照6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等。

     判决结果:被告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X芳人民币141184.02元。

    上述判决下达之后,三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未上述,现该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

    律师小贴士: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受害人一方请求赔偿的,在交强险122000元的赔偿限额内不进行分责分项;即使是受害人的全责,也应当获得相应赔偿(受害人故意导致交通事故的除外);

    2、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按照一般惯例:行人承担主次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低于30%的责任;承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低于80%的责任(注:该责任比例划分仅限了一般情况、特殊案件特别处理)。

    3、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咨询律师,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