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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血干细胞捐献的法律思考

发布者:夏吉兵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3743人看过

造血干细胞捐献的法律思考

夏吉兵

[摘要]造血干细胞捐献供体的严重短缺,造血干细胞捐献人的随意“悔约”,对受捐献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从本质上来看,造血干细胞捐献是赠与合同和第三人利益合同。造血干细胞捐献不单单是一种公益行为,它还会在多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各种法律关系。志愿者的反悔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患者违约责任请求权的行使在现实中却受到重重阻碍。面对志愿者的反悔,各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多重措施,“暖心行动”“物质优先帮助权”可以有效的缓解志愿者的反悔行为。

[关键词]造血干细胞捐献 合同法 捐献反悔 损害责任 物质优先帮助权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所面临的疾病和威胁也日趋增加,许多严重威胁人类生命健康的疾病逐渐高发,白血病和其他各类癌症成为掠夺生命的高频杀手。科学技术以及医疗技术的进步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疾病的肆虐,但是在挽救严重疾病生命的时候有的时候显得力不从心。一方面某些特别顽固的癌类疾病还无法攻克,另一方面,治疗需要新的“材料”。近年来,随着媒体的宣传,人们对骨髓移植,以及造血干细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及胎肝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关注和知晓程度越来越高。

参加到骨髓移植和造血干细胞捐献的队伍中来的人也有增加,在这其中,谱写了不少动人的故事,但在这些感人的故事当中,也隐藏着那些因为某些原因而没能成功的遗憾,有“反悔”和挣扎的无奈和风险。而在中国这个占世界五分之一的国家,主动进驻骨髓捐献库,愿意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数量却屈指可数,远远不及欧美以及日本等国家。在捐献过程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如“悔约”,不配合配对,以及捐献者家人的阻挠,以及捐献者自身担心的风险,这些因素都影响着骨髓移植和造血干细胞的捐献的事业,法律介入造血干细胞捐献有很大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一、骨髓移植,造血干细胞捐献的性质分析

(一)造血干细胞的捐献

1.造血干细胞的概念

造血干细胞捐献是器官捐献的一种类别,又称为骨髓捐献。造血干细胞是一种具有极强分化能力的母细胞,能够生成和分化为许多新生的细胞。造血干细胞因为其具有强力的分化和强再生能力,因而伴随着科学的发展,将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扩展到了许多领域,尤其实重大的癌变及治疗难度大的其他病症中,其中最突出的便是用于治疗白血病,通过移植新的造血干细胞来治疗白血病,其康复率很高,移植造血干细胞已经成为了治疗白血病的最主要手段。

2.造血干细胞捐献的过程与意义

在目前的条件和制度框架下,造血干细胞捐献的过程和其他器官捐献并无突出区别。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志愿者在萌生了捐献的意愿后,首先需要做一个简单的体检,然后与当地的中华骨髓库分库签订一份造血干细胞捐献意向书,即表示有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意愿。中华骨髓库的信息检索中心会采集一份志愿者的骨髓信息,输入骨髓信息中心,以备患者检索。一旦患者进行自身的骨髓检查,与志愿者的信息相匹配。即有能够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可能,在患者检索匹配成功后,中华骨髓库会主动联系志愿者,告知志愿者移植详情,这时,志愿者要签订一份正式同意捐献书,骨髓移植的医院会对志愿者进行健康体检,并抽取造血干细胞,采集和分离造血干细胞,最后通过手术移植到已经“清髓”的患者体内,再造患者的造血功能。现代研究表明,适当的抽取一定的造血干细胞对身体并无害处,但是对患者和对整个社会,都是弥足珍贵的影响。对患者及其家属来说,此志愿捐献的造血干细胞是其救命的良方,能够挽救珍贵的生命,保持一个幸福家庭的完整。对社会来说,能够唤起更多的良知,创造更加和谐和良好的社会氛围,营造互帮互助的社会风气,为构筑一个和谐互助的社会增添助力。

(二)造血干细胞捐献为赠与行为

1.造血干细胞捐献是将健康并且和患者骨髓信息匹配的造血干细胞采集后无偿的移植给需要的患者,以治疗患者的疾病,挽救患者的生命,这种捐献行为其本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当志愿者联系中华骨髓库的当地分库的时候,中华骨髓库对其行为表示接受,并签订造血干细胞捐献意向书,此时签订的这份意向书笔者认为其性质是一份先前协议。所谓先前协议,即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正式订立合同之前,就愿意签订合同达成意向,并为正式达成协议而互守承诺,同时为达成正式协议而做出一定的准备。而志愿者其后与中华骨髓库签订的正式捐献同意书笔者认为才是正式的合同。对此,有人认为意向书的性质为合同法中的要约,中华骨髓库的信息输入为承诺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第25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否则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那么当中华骨髓库将患者的信息输入进行匹配检索,即为承诺性质的话,那么此合同的效力的判定就会有分歧,即其后的正式捐献同意书的性质界定就有会有疑问,故笔者认为将意向书的性质界定为先前协议更为妥当。

2.造血干细胞捐献合同在性质上为赠与合同,对此,有人提出质疑,质疑的人们认为造血干细胞不能作为赠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确,在现代社会,作为人身和人格统一体的人身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允许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是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等现象大量出现,可与身体分离逐渐成为捐献的法律关系的客体。当造血干细胞被采集单位采集后,即与人体相分离,此时其性质已转变为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的事物,已经具有客观性、可控性、有用性三项特征。故其性质为赠与合同是相对准确的,但是造血干细胞捐献赠与合同与一般的赠与合同有区别。一般的赠与合同即合同的一方将标的物赠与合同当事人的另一方,但造血干细胞捐献合同为中华骨髓库与志愿者签订的第三人利益合同。

(三)造血干细胞捐献合同是第三人利益合同

造血干细胞捐献合同中,合同的双方为志愿者与中华骨髓库。二者有实际的捐献行为。患者即是第三人,合同外第三人即享有合同权利,其权利非来源于债务人的承诺或债权人的转让,而是直接来源来合同,是合同外第三人依据合同而享有的直接权利。按民法通说,利他合同成立的条件为三:其一为合同双方的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第三方附给付义务;其二为第三人直接请求债务人向自己给付,其三为第三人表示接受权利。第三人表示接受权利后,在合同的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在造血干细胞捐献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为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和中华骨髓库,双方签订了造血干细胞捐献同意书,二者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赠与合同关系,而患者就是合同外的受益人,即是第三人。从理论上来说,依据第三利益合同,受捐献者从而直接享有了请求志愿者交付捐献物的权利。此时如果志愿者拒绝捐献,就构成对合同的违反而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造血干细胞捐献中各方当事人间的关系

造血干细胞捐献的过程不是简单的两方当事人的关系,而是涉及志愿者、患者、中华骨髓库、骨髓采集单位、骨髓移植单位多方当事人。在平时的生活中,我们更多的关注的是类似于造血干细胞捐献的行为都属于“公益行为”或者是“道德行为”,太多的人都没有考虑到从法律的视角去审视这其中的法律关系,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其实不然,在造血干细胞捐献的过程中,各方的当事人之间还存在各类法律关系。正是因为存在这些法律关系,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所以有必要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

(一)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需移植患者与中华骨髓库的关系

综合上述分析,志愿者与中华骨髓库两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了第三人利益合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与中华骨髓库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就志愿者捐献造血干细胞予以需要移植的患者达成合同。合同的主要目的就是就捐献的过程与结果用一定的规则来指导和规范,用来约束双方为需要移植的患者的最终利益而互相努力遵守彼此的先前承诺。需要移植的患者就是合同外的第三人,不是赠与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其直接享受了最终利益,享有合同直接约定的权利。此特殊的第三人合同,在一定的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与造血干细胞采集单位的关系

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其中重要的一步就是完成造血干细胞的采集工作。骨髓移植的首要工作就是对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志愿者进行健康体检,健康体检合格之后,需要从志愿者身上采集健康的造血干细胞,这个部分的工作是由具有专门资质的医院单位进行,我们国家对造血干细胞采集的单位具有十分严格的要求。在中华骨髓库的指导下,符合条件的且具有相关资质的采集医院主要进行操作,这里应该明确的是,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志愿者此时与采集医院具有一种特殊的医疗合同关系。这种医疗合同的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医疗合同关系,即此医疗合同的关系不是基于医院治疗患者的疾病、创伤等医疗目的合同关系,而是基于采集造血干细胞的非以诊疗为目的特殊医疗合同关系。这种特殊的医疗合同关系的存在,让志愿者和采集单位彼此负有一定的义务。比如采集单位在采集造血干细胞的时必须保证提供安全的采集方法,配套的设施设备,在满足这些基本的医疗条件需求的同时,不能忽略了对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的心理的抚慰,要及时的告知其采集的过程,诚实的告知采集过程中出现各种情况以及各种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采集的器材、采集的过程的用药、采集后的调养以及处理都应当如实的告知志愿者。

(三)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者与移植手术医院的关系

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者与移植手术医院之间是直接以治疗疾病为直接目的一种普通的医疗合同的关系,因此无论是对于患者和手术医院之间都存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首先,治疗疾病如果需要对患者的身体采取一定的治疗手段,应当首先取得患者的同意,在患者同意的基础上,医院应当及时的告知患者其采取的手段的方式,其治疗手段的后果及其风险也都应当如实告知患者。其次,移植手术的医院有保密义务,转诊义务,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患者享有情况告知权,隐私权与接受诊疗的权利。

如果在医疗的过程中,医生或者医院违反规定操作或者由于医院方或医师的其他的过错导致了患者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患者可以基于这种医疗合同关系而请求损害赔偿或者是违约责任。如果在诊疗的过程中,医院或者医生对患者造成了损害,患者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因果关系和过错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请求医院赔偿其被侵权的损害赔偿,亦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原因为医院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和保证提供安全的诊疗技术和条件,而这些损害也不是属于医疗风险的范畴。

三、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反悔”的法理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需要移植造血干细胞的患者,其配对的成功率本来就不高。即使配对成功了,其最后成功完成移植的可能性也比较低。究其原因,除本来骨髓库的志愿捐献登记人数即自愿捐献的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这一方面的资源较少以外,其中影响最后成功移植的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在初配以后,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志愿者“反悔”,中途由于其他种种的原因放弃了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的“反悔”的背后不仅是道德约束力的下降,更是法律的缺位与疏忽,有必要深层次的剖析志愿者“反悔”的法理。

(一)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反悔”的原因

1.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反悔”原因分析

2012年3月5日,白血病患者蒋静在苏大医院静静的等待着配型。3月1日,不幸的消息传来,捐献者反悔了,其急需的骨髓无法按时移植。3月5日,志愿者又同意捐献了,正当蒋静一家似乎看到了光明的时候,捐献者又再度反悔拒捐。事实上,前几年国内其他城市就曾发生过志愿者临时变卦,最后导致患者加速死亡的例子。综合国内的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的“反悔”的案件,造成志愿者反悔的原因有很多:其一、某些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本身没有做好充分的捐献准备,在真正需要捐献行为的时候往往出现害怕的心理。其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的家人不能充分的理解,家人的极力劝阻通常的情况下会严重的影响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的意志。其三、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对采集单位、手术移植医院的不信任。

2.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反悔”的防范和规避措施

综上分析,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导致了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的“反悔”,其实这些都是可以通过日常生活中的一些沟通的方法加以解决和防范的。首先,中华骨髓库的工作人员和采集单位、移植医院的工作人员都应当充分的宣传和传播造血干细胞捐献和移植的相关知识,解除捐献志愿的心理疑问,有必要的时候应当对心理存在严重疑问的捐献志愿者配备专门的心理辅导,随时跟踪疏导,以达到解除心理疑问的目的。其次,应当充分做好捐献者家人的劝导和疏导工作,应当保证捐献者家人的知情权,取得捐献者家人的谅解,解决好捐献志愿者的后顾之忧。

(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反悔”行为的性质分析

1.造血干细胞捐献行为的实质为赠与行为的性质分析

前文有述,造血干细胞捐献行为是赠与行为,在探讨志愿者的“反悔”行为时候,对捐献者的赠与行为的更深层次的性质分析尤其显得重要。志愿者的义务就是提供造血干细胞,可是在签订了自愿捐献意向书之后“反悔”的情况屡见不鲜。在志愿者“反悔”之后,需要移植造血干细胞的患者不能诉请法院强制履行。那么,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志愿者是不是随时都可以拒绝履行捐献行为呢?这个问题也是造血干细胞捐献和移植的一个疑难的问题。对此问题,有人主张志愿者享有随时的“反悔” 权利,即是撤销权。此志愿者享有撤销权的学者认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第 186 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加之造血干细胞这一带有特殊人身属性的标的物,志愿者可以随时撤销捐献的意思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笔者在这个问题上不同意志愿者享有撤销权的看法,因为如果主张志愿者享有随时撤销的权利而依据《合同法》第186条之规定,那么笔者认为认为志愿者享有随时的撤销的权利的时候没有对造血干细胞捐献这一特殊的赠与予以特殊性质上的界定。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 188 条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要探讨志愿者是否享有撤销权,必须明确的是造血干细胞捐献合同是一般的赠与合同还是带有特殊性质的合同,《合同法》中第188条之规定的社会公益的赠与合同即是促进社会公益,带动社会公益发展,具有扶弱济贫性质的赠与合同。从这一角度来看,造血干细胞捐献这一特殊的赠与行为,已经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应当属于公益赠与的范畴,所以,从这一特定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志愿者不享有撤销权。

2.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反悔”其行为不可诉请强制履行的原因探析

在现实生活中,当发生了志愿者在签订了正式同意捐献书之后反悔拒绝捐献的情况后,往往患者是处于一种孤立无援的境地,境遇可谓凄惨。患者也无法诉请法院请求志愿者强制履行。笔者认为其主要的原因有四:其一、法理上的合同继续履行请求权与实际执行之间有巨大的缝隙。患者享有请求志愿者继续履行请求权,这只是在理论上探讨的一个事实,可是实际的操作中,请求权的行使需要排除一定的障碍,在造血干细胞捐献的法律关系中,需要排除公众对造血干细胞捐献行为的“纯公益行为”的错误认识以及整个社会对造血干细胞捐献反悔的一种“放任”。其二、司法实践的经验缺失。现实生活中,法院很少受理捐献反悔的案件,司法实践方面关于造血干细胞捐献反悔这一范畴是一个盲点。其三、公众的思维误区。法律人有一套法律人的思维模式,关于权利与义务,责任与利益。可是公众思考具体一件事情,其本身思维相对简单,不会运用法律工具去考量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只是凭心而论。其四、造血干细胞捐献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自然人享有身体权,在自然人生命自然存续的期间,自然人要高度的自由保持自己身体机能和身体各个组织和器官的完整性与统一性。即是保持器官及身体组织与身体的不脱离状态。身体权属于绝对权,意味着自然人可以排除一切正常情况下的任何干扰,保持绝对的控制和支配。从这一点来说,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在一定的程度上享有拒绝捐献的权利。可是笔者认为,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志愿者,其为自身创设了捐献义务,就应当履行,除非出现了不可抗力等因素。

(三)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反悔”致害责任的性质分析

1.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反悔”导致的后果

如上述,在造血干细胞捐献的过程之中,由于种种原因,捐献志愿者往往会出现“反悔”行为。在准备造血干细胞捐献的过程中,骨髓移植的患者需要进行很多项目的检测和相关的准备工作,其次,骨髓移植的患者还需要为捐献志愿者提供500元的HLA分离检测费用,以及捐献志愿者的健康体检以及住院费用。在确定了有符合匹配的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的时候,其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就是进行“清髓”,所谓“清髓”,即是通过放疗或者化疗等高端的医学技术手段把患者体内的病理性的造血干细胞全部杀死,在经过了这样超大剂量的治疗后,患者以前的造血干细胞已经完全丧失了造血功能,如果不能在一定的时间内尽快成功移植新的匹配的造血干细胞到患者的体内,患者就只有静静的等待死亡。如是,志愿者的“反悔”拒绝捐献导致的患者的先前的费用损害以及“清髓”后果,志愿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志愿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是什么责任?

2.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反悔”的致害责任剖析

通过上文的分析捐献志愿者需要将骨髓信息输入中华骨髓库的信息中心,以备患者检索。而患者接受的造血干细胞是经过了HLA分离检测和健康匹配体检的造血干细胞,作为患者一方,只要出现了符合匹配的造血干细胞,其自然会欣然接受。所以,在这个时间上,笔者认为,在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签署正式同意捐献书的时候,同时可以认为患者同意接受造血干细胞捐献,合同就正式发生了效力了。这样,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志愿者签订正式同意捐献书之前,志愿者拒捐的,此时合同未成立,志愿者就应当承担《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的关于缔约过失的责任;在志愿者签订正式同意捐献书之后,此时合同成立且生效,志愿者拒捐的,志愿者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即是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补偿责任。在造血干细胞捐献过程之中,在正式签订捐献同意书之前,志愿者拒捐的行为也同时决定了合同的最终目的无法得到实现,在这个阶段,志愿者拒捐导致的直接的损失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为志愿者做的HLA分离检测费用500元。实践中,捐献意向书之中也有明确的义务,其志愿者拒捐,将要返还给患者HLA分离检测费用500元。第二个方面就是患者为了移植而为志愿者支付的高分率检测费用,健康体检费用以及住院等费用。必须要明确的一点是,缔约过失责任是由于损害了信赖利益,其责任具有补偿性质,表现主要是财产责任,由于拒捐对患者心理造成的伤害和精神损害,患者不能请求以精神抚慰金予以弥补。在志愿者签署了正式捐献同意书之后,其拒捐行为同样也直接导致了合同的最终目的无法实现,已经构成了违约。但是由于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特殊性,其根本的目的是治愈帮助患者治愈疾病,对患者而言,不存在可得利益的说法,所以对于志愿者拒捐造成的后果,无法用金钱进行衡量,只能对患者的实际损失予以弥补。

四、造血干细胞捐献和移植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造血干细胞捐献和移植的法律适用现状

在实践中,人们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错误的认识,大多数人觉得造血干细胞捐献是一种公益行为,志愿者拒捐的行为只存在道德层面的谴责。诚信是立人之本,也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和目标之一。更何况是急需移植骨髓的患者已经为了移植而花费了大量的经费和精力的情况下,拒捐行为会给患者带来极大的损失。法律虽然不能够强制骨髓捐献志愿者强制履行承诺,但是在类似的情况下,法律却不应该缺位,必须对造成的实际损害予以补偿,维护公平正义。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缺少思考拒捐背后的思考;在发生类似的情况之下,法院也是极少立案,怕打击志愿者捐献的积极性,害怕立案吓跑了“以后的”志愿者;其次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类似的拒捐行为尚无明确规定。可是,在造血干细胞捐献的过程中,志愿者、患者、移植手术医院、中华骨髓库之间都有纠纷,也有困惑。通过了解,笔者发现,在实践中,关于器官移植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多是行政管理程序,而缺少的正是对捐献过程中各个权益主体的实体权益的规范与调整。如《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办法(暂行)》、《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移植医院、采集中心的管理办法(暂行)》。而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的将造血干细胞捐献排除在了适用之外。目前,在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捐献法律法规,以此来明确志愿者与患者的权利与义务、确定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基本原则,防范和化解造血干细胞捐献的风险,保护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的合法权益和患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造血干细胞捐献的致害责任的赔偿的规范与程序,建立志愿者捐献的保障机制。

(二)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和立法建议

首先,笔者认为各个相关机关和部门应该加大科普宣传的力度,提高人们对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科学认识,掌握好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科学知识。在实践中,建立骨髓库,首先就应当努力提高公众对造血干细胞捐献的认识,做好宣传工作,在这里,各类媒体可以提供广大的宣传平台,使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氛围,给予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支持和鼓励。在日常的生活中,相关的机关和部门也应当在固定的时间开展宣传科普活动,使公众了解到捐献少量的造血干细胞利人利己,无损于健康,要让绝大多数的公众明白,随着科学医疗技术的进步,造血干细胞捐献的过程已经入免费献血般简单,不需要复杂的程序,提高造血干细胞捐献的认知度。

其次,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将我国大众化、普通的伦理法律化,提高公众的诚信意识。在欧美以及日本发达国家,其类似于造血干细胞捐献的事业运转模式为:成立专门的运转负责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组织或者机构,该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为大型企业、公司的资助,国家也扶助一部分,有专门的一套管理体制来管理资金以及日常的工作运转。在出现需要移植造血干细胞的时候,机构会有工作人员跟踪帮扶,直到最后成功完成移植。在现代,企业应该履行好慈善责任,做好慈善事业,国家政策也应该在造血干细胞捐献企业责任方面做出相关的规定,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到慈善事业当中来。这样建立专门的机构来在造血干细胞捐献事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会更加成功的促进造血干细胞捐献事业的发展。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其制度中有一项“心理服务”,在骨髓捐献的宣传工作中,不只是片面的强调捐献,而是对捐献的事项充分告知,防止“道德绑架”,明确的告知捐献者“如其不愿意捐献,并不代表没有爱心”,给捐献者的心理以适当的空位,减少捐献者心理压力。同时,在捐献的过程之中,有专门的心理辅导人员陪同,进行无微不至的照顾,避免了捐献者因感觉不到重视而放弃捐献。这对于我国建立相应的制度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其实,我国先前的关于器官捐献的相关立法为造血干细胞的专门立法奠定了基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以及2013年3月1日生效的《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都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值得一提的“物质优先帮助权”。所谓“物质优先帮助权”是指当造血干细胞志愿者成功的捐献了造血干细胞之后,那么志愿者的亲属在以后的日子如果需要移植造血干细胞,可以优先获得帮助。” 此帮助权其实亦是一个鼓励措施,旨在鼓励更多的人投身到造血干细胞捐献的事业中来。

总之,造血干细胞捐献法律问题是一项复杂而带有诸多疑难的问题,笔者只是在前辈的基础上,进行简单的梳理,抛砖引玉。无论是作为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志愿者或者是患者,都应该保持理智的头脑,认真严肃的对待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应该恪守诚信义务,如果志愿者拒捐,患者也应该保持正常的心态,不苛求,拥有宽广的胸怀,也许那样,更能唤起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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