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艳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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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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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的类型

发布者:胡艳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414人看过

一、按份共有

(一)概念

指二人以上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二)特征

1、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所有权的份额,而不是共有物的份额。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按照应有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抽象地及于共有物的整体,而非具体地及于共有物的部分。

3、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有权转让、抵押自己共有的份额(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

(三)应有份额的确定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四)按份共有的推定

共有人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二、共同共有

(一)概念

指二人以上根据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二)类型

1、须有家庭、夫妻等共同关系;

2、家庭共同共有;

3、遗产分割前,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共同共有。

4、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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