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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应如何管理与处分

发布者:胡艳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348人看过

一、共有物的处分

1、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加盖房屋、装修房屋,拆除房屋重建)与法律上的处分(转让、抵押、质押、设立用益物权)。

2、共有物的处分权限: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时,按份共有采取绝对多数决原则,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只讲份额不讲人数);共同共有采一致决原则,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一人不同意就不行)。

3、夫妻彼此享有钥匙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有权决定无须他方同意。但越出日常生活需要之外,则适用《物权法》第97条规定的一致决原则。

4、部分共有人擅自对共有物进行处分,构成无权处分,即转接到善意取得制度。

5、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份额的处分无须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与对共有物整体的处分不同。

二、共有物的使用与收益

共有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分别情况处理:

1、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对共有物的整体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

2、共同共有人共同占有、使用、收益。

三、对共有物的保存

1、共有物的保存,指为防止共有物的毁损、灭失或其权利丧失,而维持其现状的行为。

2、保存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3、下列行为亦属于共有物的保存:

简易修缮行为;共有物如为易腐蚀鲜活物品,为保全其价值而予以变卖;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

4、保存行为,对全体共有人均有利而无害,且性质上多需急速处理,因此,无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共有人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的事先同意而单独为之。

四、管理费用的承担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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