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有物的处分
1、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加盖房屋、装修房屋,拆除房屋重建)与法律上的处分(转让、抵押、质押、设立用益物权)。
2、共有物的处分权限: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时,按份共有采取绝对多数决原则,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只讲份额不讲人数);共同共有采一致决原则,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一人不同意就不行)。
3、夫妻彼此享有钥匙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有权决定无须他方同意。但越出日常生活需要之外,则适用《物权法》第97条规定的一致决原则。
4、部分共有人擅自对共有物进行处分,构成无权处分,即转接到善意取得制度。
5、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份额的处分无须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与对共有物整体的处分不同。
二、共有物的使用与收益
共有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分别情况处理:
1、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对共有物的整体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
2、共同共有人共同占有、使用、收益。
三、对共有物的保存
1、共有物的保存,指为防止共有物的毁损、灭失或其权利丧失,而维持其现状的行为。
2、保存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3、下列行为亦属于共有物的保存:
简易修缮行为;共有物如为易腐蚀鲜活物品,为保全其价值而予以变卖;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
4、保存行为,对全体共有人均有利而无害,且性质上多需急速处理,因此,无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共有人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的事先同意而单独为之。
四、管理费用的承担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