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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普遍管辖权

发布者:胡艳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391人看过

一、属人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1、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只要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依照犯罪地的法律是否应受处罚,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只是对于轻罪,可以不予追究。

2、关于最高刑的标准,应当根据罪行的轻重分别适用我国刑法规定的不同条款和相应的量刑幅度来确定。

3、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无条件适用我国刑法。

二、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

2、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

三、普遍管辖权: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事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条件:

1、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

2、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

3、我国刑法将该行为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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