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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发布者:胡艳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2052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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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含义:

1、法律行为是否生效,债权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法律行为制度确定。

2、物权变动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

3、因欠缺公示手段导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

二、具体内容:

1、房屋买卖、赠与中,若未办理过户登记,物权变动不能发生,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登记不是房屋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房屋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

2、不动产抵押中,若未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

3、动产买卖、赠与中,若未交付动产,不能发生动产所有权变动,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动产所有权,但交付不是动产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

4、动产质押时,未交付动产的,质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三、区分原则与物权变动的无因性的区别:

1、德国与台湾民法上有物权变动的无因性这一制度。意思是,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即使作为负担行为的合同无效,只要作为处分行为的物权合同有效,则物权变动仍然发生。物权变动不因负担行为的无效而无效。

2、中国大陆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相反,我们遵循的是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的有因性。即:所有的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若其法律行为无效、不成立或者被撤销,即使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依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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