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艳芳律师

  • 执业资质:1140120**********

  • 执业机构: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何种情况成立抢夺罪

发布者:胡艳芳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9478人看过

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与解答:

1、成立抢夺罪不要求趁人不备,成立抢夺罪不要求公开抢夺,成立抢夺罪不要求夺了就跑。

2、抢夺罪的核心是: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判断抢夺罪的三个关键点:

(1)对物实施暴力;

(2)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

(3)主人紧密占有的财物。

3、抢夺和抢劫的区别:抢劫罪的暴力指向人,强度大,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抢夺罪的暴力指向财物,强度低;抢劫罪的被害人不敢反抗;抢夺罪的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来不及反抗。

4、抢夺行为本身致人重伤、死亡,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抢夺罪择一重罪处罚。

5、飞车抢夺,原则上定抢夺罪;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结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6、携带凶器抢夺中的携带,不要求显示凶器,也不要求向被害人暗示有凶器。如果显示或暗示被害人自己携带了凶器,属于胁迫手段,直接认定为抢劫罪。携带不要求使用凶器。如果使用凶器,属于暴力手段,直接认定为抢劫罪。携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包括两种情况:

(1)行为人在抢夺前为了使用而携带凶器;

(2)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携带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在现场意识到自己所携带的是凶器而实施抢夺的。

对于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违法犯罪而携带某种物品,实施抢夺时也没有准备使用的意识,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