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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成立洗钱罪

发布者:胡艳芳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949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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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的上游犯罪包括以下七类:

1、毒品犯罪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财产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属于洗钱罪的对象。

3、恐怖活动犯罪

4、走私犯罪

5、贪污贿赂犯罪: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洗钱罪的对象。

(2)职务侵占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3)挪用公款罪所挪用的公款本身不是洗钱罪的对象,但挪用公款行为产生的收益,属于洗钱罪的对象。

(4)因行贿而获得的财产,能够成为洗钱罪的对象。

(5)隐瞒境外存款罪本身没有犯罪所得和收益,不能成为洗钱罪的对象。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7)金融诈骗罪,不包括合同诈骗罪。

二、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犯罪审判。上游犯罪的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依法依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犯罪的认定。

三、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同时又构成洗钱罪或者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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