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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上海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丽霞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0日|分类:新闻侵权 |15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上海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市XX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XX民二(商)初字第685号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航塘公路1811号,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沪南路8615号, 法定代表人WEIXINGGU, 被告WEIXINGGU(顾卫星),男,19XX年X月XX日生,加拿大国籍,护照号码XXX, 被告A,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XXX, 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上海XX公司(简称雅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追加WEIXINGGU(顾卫星,以下使用中文名)和A作为本案被告,因被告A和被告B下落不明,本院遂采用公告送达,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A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A、人民陪审员B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雅达公司收到本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A和被告B在本院通过公告形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X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有长期的经济往来,2013年7月11日,原告与被告雅达公司签订一份《涂料定向加工买卖协议书》,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雅达公司交付了所有货物,被告雅达公司却一直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原告货款,2013年12月2日,经对账,被告雅达公司确认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972,576.93元,被告A是被告雅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承诺愿以个人财产对被告雅达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合同款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被告A与被告B系夫妻关系,其同意被告A将夫妻共同财产作此担保,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雅达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972,576.93元;2、被告A和被告B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雅达公司、被告A和被告B均未应诉答辩,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涂料定向加工买卖协议书》,证明原告与被告雅达公司之间的承揽关系, 2、《对账单》,证明被告雅达公司确认欠原告972,576.93元, 3、《无限连带保证书》,证明被告A和被告B承诺对被告雅达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房产抵押合同》,证明被告A以其个人房产提供抵押,但是有关房产并未办理抵押登记, 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均为原件,其内容能够反映原告主张的相关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采信其证明力,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1日,原告与被告雅达公司签订一份《涂料定向加工买卖协议书》, 2013年11月7日,被告A向原告出具一份《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以全部财产对原告和被告雅达公司2013年7月11日签订的《涂料定向加工买卖协议书》的全部合同款(包括但不限于货款和违约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A表示知悉并同意被告B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无限连带保证,同日,被告A与原告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将坐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翠微路北东海花园3号楼10F的房产抵押给原告,抵押期限自2013年11月23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审理中,原告自认上述《房屋抵押合同》签订后,被告A未将有关的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013年12月2日,经对账,被告雅达公司确认拖欠原告货款972,576.93元, 本院认为,向原告作出保证担保的被告A为加拿大国籍,本案为具有涉外因素的承揽合同纠纷,但因本案所涉及的主债权和主债务及相关合同的订立、履行等均发生于上海市,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关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雅达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经双方对账,被告雅达公司也确认拖欠原告货款972,576.93元,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尽管原告与被告A、被告B之间未就保证关系签订书面合同,但是,被告A和被告B曾经向原告出具了书面的《无限连带保证书》,承诺对被告雅达公司的合同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原告也予以接受,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XX成立,故原告与被告A和被告B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原告要求被告A和被告B对被告雅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尽管原告与被告A曾经签订《房屋抵押合同》,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建筑物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由于上述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故抵押权未能设立,原告在本案中仅要求被告A和被告B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亦与法不悖, 三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均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对因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公司货款972,576.93元; 二、被告WEIXINGGU(顾卫星)和被告A对被告上海XX公司的上述偿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WEIXINGGU(顾卫星)和被告A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XX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25元,保全费XX,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085元,由被告上海XX公司、被告WEIXINGGU(顾卫星)和被告A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上海XX公司、被告上海XX公司、被告A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WEIXINGGU(顾卫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D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XX成立, ……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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