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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A劳动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丽霞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11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XX公司与A劳动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XX02民申60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A,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A,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A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XX0118民初13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上海XX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因响应政府号召,关闭企业,故其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应当支付违约金;而且一审法院程序不当,剥夺其答辩权,故法院判决不当,请求本院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A辩称,法院已尽到了最大限度的送达,是上海XX公司自己不到庭应诉而造成法院缺判;而要求企业搬迁不构成企业不妥善安置企业员工的原因,故上海XX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2016年11月6日,因不服劳动仲裁,上海XX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因账册遗失而造成其多付给员工加班工资和年休假工资,故请求法院变更仲裁确定的补偿金额,同时上海XX公司向法院确认了送达地址,被申请人A同样不服仲裁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原审法院将双方诉请合并审理,原审法院按上海XX公司确认的地址向其送达开庭传票,遭拒收,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首先,原审法院根据上海XX公司确认的地址向其送达开庭传票,但遭拒收,原审法院的这一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上海XX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据此缺席判决,是正确的,关于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这本身就是A的诉讼请求,法院对此作出处理并无不当,而直至本院再审审查,上海XX公司也未向法院提供政策性调整的相关证据,故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原审法院所作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再审申请人上海XX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上海XX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上海XX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代理审判员  周 晶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薛 谦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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