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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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甲与某著名资产管理公司乙的劳动纠纷案

发布者:王丽霞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6日|分类:劳动纠纷 |50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劳动者甲系某著名资产管理公司乙的高级经理,有着高学历,留学背景,银行工作经验,证券公司从业经验。甲在乙公司担任高级经理一职,但是出于某些考虑,甲没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甲工作一年半后,因与高层的某些理念产生分歧,决定离职,经仔细看劳动法,按劳动法的要求提前一个月向乙公司提出辞职,乙公司因此安排了甲进行了工作交接。但是其后却不为甲办理离职手续,导致甲无法另行求职,劳动关系一直保持在乙公司。甲经与乙公司协商,乙公司拒绝为甲办理离职手续。为此,甲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申请,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并要求延误退工损失。本律师接受甲方委托,代理了本案,经两次开庭申请,乙公司提出甲系证监会监管备案人员,且从业过程中所涉项目出现问题,正在接受证监会的调查,根据基金从业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不能离职。本律师经详细查询基金行业的相关规定,论证与劳动法的位阶关系,结合案情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责任,对乙方的观点进行了有利的反驳。为甲方争取到了合法正当的权益。

    裁判结果:劳动仲裁认定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并对工资,报销等做了结算。

律师点评:劳动法是基础法律,发生冲突时,要有法律的位阶概念,不能一味、单纯的、片面的寻求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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