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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法律认定

发布者:蒋春艳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513人看过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行。距今,已满三年。这部法律的颁行,赋予了被家暴人以法律武器,得以在遭受迫害时有法可依。

  据统计,《反家暴法》实施以来,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审查5860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发出371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维护了被家暴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但是,与此同时,也有一些人妄图利用《反家暴法》对弱者的保护,通过设计虚假家暴情形,以达到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多分财产的目的。 

那么,法律上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呢?

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由此可以分析出,家庭暴力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具有主观恶意

  即具有主动地、故意地攻击被家暴人的意图,而且是一种放任的心态。说的简单点,就是“想揍就揍,想骂就骂”,不需要任何理由。这区别于,家人之间因争执而导致的互殴,或者为了防止被打而进行的自我保护性质的抵抗。后两种,一个属于家庭纠纷,一个属于正当防卫,均不构成家庭暴力。

二.客观上采取了暴力行为

  采取了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的暴力手段,或者是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伤害被家暴人。前者多形成身体损伤,后者多形成精神损伤。一个伤于有形,一个伤于无形。

三.目的具有控制性

  施暴者之所以施暴,目的就是为了“控制”受害人,而受害人也因为施暴者的暴力,而对其存有“畏惧”。

四.暴力实施经常性

   家庭暴力行为不是一次、两次的偶发行为,它具有一定的周期性。根据现有的家暴案件统计,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受害人属于长期处于被打骂的状态。

五.产生伤害结果

   这点是《反家暴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认定的不同之处。通过上面的定义,可以发现《反家暴法》没有把“造成伤害后果”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必要条件,但是,《司法解释(一)》对此是有要求的。从严控犯罪的角度,《反家暴法》更保护受害人。但是,从举证的角度,《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更符合客观实际。

  在进入诉讼程序以后,家庭暴力能否被法庭认定,受害人应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受害人需要向法庭证明自己“被家暴了”。按照目前司法实践的要求,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出警记录、验伤证明、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这些证据材料综合地反应了家庭暴力的认定过程,即暴力行为存在证明(出警记录和验伤证明)和伤残结果(伤情鉴定和告诫书),两相结合最终认定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一旦被法庭认定家庭暴力成立,被家暴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不低于70%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施暴人不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财产损失,而且还会丧失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探视权。俗话说,“千年修得共枕眠”,能够结为夫妻,是千年的缘分,两人在一起,有事好商好量,理性对待,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冲动形成家暴习惯,最终导致“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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