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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单位补偿了N+1,就是合法解除了?

发布者:蒋春艳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3日|分类:医疗纠纷 |506人看过

一提及被单位解约,大家往往印象深刻的补偿标准就是N+1,对于非劳动法专业人士而言,他们总认为只要单位多给了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了,实际是这样么?我们来看一下法律的具体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适用支付代通金的方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条件限制的,只有在符合上述三种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方式或者额外多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标准是N+1。而非此三种情形下的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就可能构成《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法解除,此时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的赔偿是2N,而不是N+1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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