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发展进程的加快,一大批农村房屋被拆迁。按照现行拆迁管理,安置的方式又分很多种,有的是按每人多少平方来分,最常见的就是杭州市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只要是户内人口全部按每人55平方安置。有的是按户来分,按照户内人口的数量,分为大户、中户和小户。另外还有一种方式,就是拆一还一,不管你户内有多少人口,原来房屋多少面积就重新安置多少面积。因房屋拆迁涉及利益巨大,由此导致的纠纷也频频发生。
1997年,张某(化名)的母亲周母经政府批准出资建造了一幢近300平方米的房屋。1999年,张某与叶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张小某。2002年,案涉房屋拆迁,张某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书第一条明确写明:经现场调查核实,该户常住在册户口人数3人,即张某、叶某、张小某。2011年,张某因与妻子叶某感情破裂,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位于建德市的拆迁安置房归叶某所有。由于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在张某与叶某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证,到了2016年叶某得知该房可以办理产权证了,于是一纸诉状将张某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房子归叶某所有,并要求张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迁拆安置房系张某与其兄弟姐妹间分家析产后的房屋被拆迁所得,是张某与叶某在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与叶某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拆迁安置房归叶某所有,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归叶某所有,张某必须协助叶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由于一审判决剥夺了女儿的份额,吃了败诉官司后,张某经朋友介绍找到了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滕玲玲律师,并表明一定要上诉到杭州市中级法院,维护女儿的合法利益。滕玲玲律师和王雷律师接收该案以后,立即前往建德市法院调阅了一审的全部案卷材料,同时又多次到拆迁部门了解和调取拆迁政策等文件。
最终滕律师和王律师在《民事上诉状》中果断提出: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实行“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主要根据家庭成员数确定使用面积。《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第一条明确写明:经现场调查核实,该户常住在册户口人数3人,即张某、叶某、张小某。再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8年6月26日实施)第二十一条规定, 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由此,女儿张小某作为户内成员、作为村民当然享受征地拆迁而分配房屋的安置利益,一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仅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完全错误的。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滕律师和王律师的全部观点,赢得了全案诉讼。
在此,滕律师温馨提醒:第一,任何夫妻双方离婚时,不得在离婚协议中直接处置家庭共有财产,也不能通过离婚纠纷来解决,而是应先进行分家析产,确定每个家庭成员享有的份额,再行处置财产。第二,虽然女儿(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对被拆迁的房屋没有投入,但拆迁安置房系基于农民身份获得的,女儿仍是本村的农民身份,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剥夺女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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