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调控政策变化,买房人可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受房产调控政策影响欲退房法院判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北京市一法院一审判令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返还买方购房定金15万元
中国消费网讯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受房产调控政策影响没能取得住房贷款,而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法院一审判令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返还买方15万元购房定金。
今年4月,北京市接连出台政策以遏制不断上涨的房价,其中4月30日出台的《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最为严厉。该《通知》提高了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并暂停发放第三套住房贷款。这项政策出台后,一些原计划购买第三套房的购房者,因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而提出解除合同。
4月12日,张先生与房主宋女士签下合同,购买对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翠叠园的一套房屋,房屋成交总价为555万元,张先生计划贷款200万元购买。第二天,张先生向宋女士支付了15万元定金。在张先生办理贷款过程中,北京市出台了新房贷政策,结果他贷款没有成功。为此,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其与宋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定金。
庭审中,张先生提供了与妻子的结婚证,并拿出两个房产证,显示两人名下已分别登记了一套房产。房主宋女士虽然对此没有异议,但她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且合同中已经约定,如果买房人贷款未获批准或批准贷款数额不足,应补足购房首付款,因此不受新政中关于住房贷款的限制,应按合同执行。
8月初,海淀区法院根据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张先生与宋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宋女士返还张先生已支付的定金15万元。
宋女士不服,已提起上诉。
提示:购房者要在新政出台后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承担较小的违约责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1、购房贷款不足不是由于自身信用问题或过错导致,而是受新的贷款政策影响。
2、购房者能举证证明贷款不足或不成,确实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上已不可能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