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志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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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范本

作者:蒋志川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8日分类:诉讼法律文书浏览:2020次举报


 答辩人:省略

答辩人针对原告杨某某钟某某B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川3437民初172号),现作出如下答辩: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案,原告诉求的工程材料款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案审理的范畴,而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被告钟某某没有违约行为,原告诉求的违约责任12.4988万元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支撑。从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来看,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尚欠原告多少劳务费。由此决定,受诉人民法院无法判决被告应支付多少劳务费给原告,依法只能驳回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案,原告诉求的工程材料款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案审理的范畴,而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由此决定,受诉人民法院依法应判决驳回原告主张的工程材料款这一部分诉讼请求。

二、被告钟某某没有违约行为,原告诉求的违约责任12.4988万元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支撑。由此决定,受诉人民法院依法应判决驳回原告诉求的违约责任12.4988万元这一部分诉讼请求。

2015年4月15日,原告与钟某某签订了一份《临时用工劳务承包协议书》,双方在该协议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中就管理费的收取、本工程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和民工权益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简称“四金”)的交纳比例及退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双方签订该协议后,原告未按照该协议书第五条的约定向钟某某交纳 “四金”。因此,原告没有交纳“四金”,钟某某不可能构成违约。同时,钟某某依约向原告支付了工程进度款,没有违反该协议第十一条第四款的约定。据此,被告钟某某没有违约行为,原告诉求的违约责任12.4988万元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支撑。由此决定,受诉人民法院依法应判决驳回原告诉求的违约责任12.4988万元这一部分诉讼请求。

三、从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来看,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尚欠原告多少劳务费。由此决定,受诉人民法院无法判决被告应支付多少劳务费给原告,依法只能驳回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来看,原告提供的《工程移交单》和《雷波县安全饮水工程验收单》只能证实涉案工程的移交和验收,这两组证据中涉及的工程总投资62.4942万元不是原被告双方对涉案工程竣工结算的结算价款。本案中,涉案工程的结算价款依法应以B公司与业主单位签订的主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同价和竣工结算的审计报告来确认。

依法确认涉案工程的结算价款后,扣除钟某某22%的管理费、工程涉及的相关税费、工程材料款和钟某某已经支付给原告的工程进度款(原告自认已支付23.2万元),才是原告诉求的劳务费。本案中,原告未提供工程材料款这方面的证据,无法证实工程材料款有多少元。据此,从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来看,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尚欠原告多少劳务费。由此决定,受诉人民法院无法判决被告应支付多少劳务费给原告,依法只能驳回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案,原告诉求的工程材料款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案审理的范畴,而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由此决定,受诉人民法院依法应判决驳回原告主张的工程材料款这一部分诉讼请求。 被告钟某某没有违约行为,原告诉求的违约责任12.4988万元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支撑。由此决定,受诉人民法院依法应判决驳回原告诉求的违约责任12.4988万元这一部分诉讼请求。从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来看,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尚欠原告多少劳务费。由此决定,受诉人民法院无法判决被告应支付多少劳务费给原告,依法只能驳回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特此答辩

    此致

某某某人民法院                                                

答辩人:钟某某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蒋志川律师,四川省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学学士,毕业于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一直执业于四川尽心律师事务所1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凉山
  • 执业单位:四川尽心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3420********4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