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庆祥|时间:2020年06月09日|1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蔡某甲与蔡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龙民初字第1102号 原告蔡某甲,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代理人郑庆祥,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乙,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受理人吴文通,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甲与被告蔡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甲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要与被告协商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魏志贤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林道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