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献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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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九级,赔款18.5万元案例

发布者:王献锋律师|时间:2015年12月31日|分类:工伤赔偿 |4068人看过


申请人高某

被申请人邯郸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自2005年起在被中请人单位从事土建施工员工作,月工资4000元。2013614日上午9许,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XX城项目部工作时,因组织工人拆电缆从房顶坠落,导致中请人严重摔伤,事发后在峰峰集团邯郸医院住院治疗。20141011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141229,经邯郸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的伤情为九级伤残,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提出申请,,请求裁决支持申请人的伸裁请求:1、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161089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000元、补缴保险30000元,共计229089元。

被中请人邯郸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1、单位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2、中请人的各项请求符合法律依据的应予支持,不符合法律依据的应当驳回。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自2005年起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月工资4000元。2013614日上午9许,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XX新城项目部工作时发生事故,导致申请人严重摔伤,事发后在峰峰集团邯郸医院住院治疗。20141011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141229,经邯郸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的伤情为九级伤残,并出具了邯劳签字【20141570号鉴定结论书,确认停工留薪期为7个月(20136日至2014111)

仲裁裁决:

本委认为申请人高某与被申请人邯郸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的工伤待遇应有被申请人承担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没有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邯郸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 4000=36000元;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4个月×3853.25-53945.5元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个月×3853.25-23119.5元,共计113065 .

2、被申请人邯郸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4000×7个月-28000元;支付给申请人住院期间护理费16天×3853.25-30-20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天十16)×100元×70%= 3290元评残费600元,共计33945元。

3、被申请人邯郸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经济补偿金(9+ 0.5)月×4000=38000元。

4、被申请人邯郸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足额补缴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

以上裁决如有不服,双方当事人均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王献锋律师提示:

工伤案件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前提为,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符合条件的一定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拖欠社保的主张补缴社保;单位没有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以充分的行使作为劳动者依法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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