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家公司A,在2010年10月13日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一项发明专利权。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该项发明各个部件的组成及其结构。工作时的电路组成。
在2012年9月18日,A公司的一名员工,给A公司老板一段手机视频,该视频上显示,在东莞的另一家公司在使用与自己相类似的机器,生产与自己相同的产品。于是委托律师向东莞中级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同时申请证据保全。
东莞任莹旭律师受理该案后,通过对两者机器视频的分析,再加上A公司的专利证书的研读。向A公司提出了以下风险提示:第一、从视频上看双方的机器工作的流程差不多,不能以此就断定对方机器的技术特征就落入发明专利证书的权利保护范围。第二、发明专利证书的保护范围过大,优其是电路过于详细。
发明权利人听过律师的提示后,坚持提起诉讼。东莞中级法院受理后,法官与律师一起到对方公司做了证据保全。
经过双方证据质证与庭审辩论,得出结论:由于被告方所用的技术,比原告方少用了一个电器原件。以及线路无法做比对。被告方不侵权。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对于一项专利,申请保护的范围应是该技术的必要特征。也就是要想使用该技术,必须要用的技术特征。上述案例中,如果被告方多出一个电器原件,而且不要把电器写入保护范围,被告方就构成了侵权。要想告对方侵权,对方使用的技术必须包含全部专利证书上的技术特征。只要有一项不包含,就不属于侵权。也就是所说的全覆盖原则。
东莞任莹旭律师建议:申请一项专利,专利申请人应尽量缩小技术的范围,从而让侵权方很容易落入保护的范围。或者申请多项专利,使对方无法绕过你的专利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