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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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中的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毛曼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949人看过

当你准备跳槽时,怎么做才是对你最有利的?当你把自己很多年的精力和时间都献给了一个公司,却突然被辞退时,你能得到些什么?下面的内容或许能帮到你……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经济补偿金按照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未满一年的,按一年算;未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日告知)

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工资;

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徐州2015年最低工资为1460元/月);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依企业破产法重整裁员;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裁员;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员;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不同意;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决定提前解散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仍不订立劳动合同(需两次书面通知,第一次通知签订劳动合同,第二次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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