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4年6月26日,原告因被告叶XX不履行对原告及其婚生子XXX的抚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原告称:原告与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后结婚,被告于原告长期两地分居,被告及其母亲长期和原告争吵,并以婚生子XXX非被告的孩子为由,拒绝对原告及其婚生子XXX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原告经济困难,给原告及其婚生子xx的声誉造成了极大地影响和伤害。无奈之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子X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1500元/月由被告承担;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怀孕期间所有的债务30000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代理情况:
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接受宜宾市法律援助中心指令,指派罗冰霜律师,所接受宜宾市法律援助中心指令,指派罗冰霜律师担任黄XX诉叶XX离婚纠纷案件中黄XX的援助律师。罗冰霜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本案材料,多次与当事人交流,精心组织证据,对本案作了充分准备,在征求原告黄XX的意见下,对婚生子XXX进行了亲子鉴定,经鉴定被告叶XX系婚生子XXX的生物学父亲。并在庭审中提出了:婚生子XXX尚在哺乳期,且原告没有法律规定的不适应抚养子女的情形,婚生子XX应由原告抚养;经鉴定,被告叶XX系婚生子XXX的生物学父亲,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原告要求被告负担婚生子XXX1500元/月抚养费的诉请合情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个人及婚生子XXX的必要生活需要而对外所欠的30000元债务,就债务的构成及开支明细项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对此作出了合理解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鉴于原告既无固定工作又无任何收入来源,婚生子XXX尚在哺乳期需要原告照看无法挣钱偿还上述债务,被告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偿还上述债务的能力,上述债务债务应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结果:
该案通过法庭审理,罗冰霜律师的上述代理意见得到了审判庭的采纳。最终,本案胜诉,人民法院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受援人黄XX满意本案判决结果,本案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