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继母年老体弱,又无固定收入来源,可否起诉要求继子女支付赡养费?可否在不要求亲生子女支付赡养费的前提条件下,只单独起诉要求继子女支付赡养费?本笔者亲自处理了一个赡养费纠纷,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继母完全可以在不要求亲生子女支付赡养费的前提下,只单独起诉继子女支付赡养费,这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但法院仍会把亲生子女需要向老人支付的赡养费用在总的赡养费中予以扣除,而最终判决继子女按照相关标准规定,支付相应的赡养费。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法院审判情况
(一)继母第一次起诉,在不要求亲生子、亲生女承担赡养费的前提条件下,只要求继子、继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50元,法院判决继子、继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85元。
原告:瞿××(继母)
被告:莫××(继子)
被告:莫××(继女)
案号: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06)吴民一初字第18××号
原告诉求:因年老体弱,又无固定收入来源,故要求两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250元,并不要求亲生子女沈××、沈××承担赡养费。
被告莫××、莫××共同辩称:其作为原告的继子女可承担原告的赡养责任,但原告现有两亲生子女沈××、沈××也应承担原告相应的赡养责任,且街道每月均支付原告养老金180元,该款应在其承担的赡养费中予以扣除。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曾与前夫沈××结成夫妻,并在婚后生育了亲生儿子沈××,女儿沈××。自1981年1月2日起,原告经人介绍与丈夫莫××(已于2004年6月5日过世)相识并开始同居,莫××曾与前妻生育一女莫××、一子莫××,原告至莫家后即与两被告共同生活。1988年9月20日,原告与莫盘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亲生子女承担赡养费。
法院认为:1、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两被告虽系原告的继子女,但其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现原告年老体弱,生活困难,两被告理应承担赡养责任。2、至于原告亲生子女沈××、沈××虽未与原告一起生活,但两人作为原告的亲生子女,理应依法履行赡养原告的义务。虽然原告在庭审中已明确表示不要求沈××、沈××承担赡养责任,但该申明并不影响沈××、沈××仍应与两被告共同承担对原告进行赡养的法律义务,故沈××、沈××应承担的份额可在原告总的赡养费用中予以扣除。3、至于原告赡养费数额的计算,可依据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苏州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人民币6143元进行计算,扣除原告每月养老金收入人民币180元,余额可由两被告和亲生子女沈××、沈××四人均担,现本院酌情以每人每月人民币85元进行计算。由于两被告现未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赡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莫××、莫××自2006年12月1日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人民币85元。(2006年12月份的赡养费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原告,自2007年1月起每月的赡养费由两被告于每月的15日前付清)。
(二)继母第二次起诉,仍在不要求亲生子、亲生女承担赡养费的前提条件下,只要求继子、继女每人每月增加支付赡养费1000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瞿××(继母)
被告:莫××(继子)
被告:莫××(继女)
案号: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6民初75××号
原告诉求:其年老体弱,生活严重困难,又无固定收入来源,每月花费在看病、吃药的费用已达1000多元。原告又无固定住所,在外只得租房居住,租房、水电、吃饭等生活开销费用也需每月2000多元。现物价飞速上涨,原来判决的每月85元的赡养费,已经无法满足原告正常的生活开销,要求两被告每人每月增加支付赡养费1000元。原告现在看病的开销已经由亲生子女沈××、沈××垫付,故不要求他们支付赡养费。
被告莫××(继子)辩称:原告已经拿到了房屋拆迁安置费882796元,其也按照每月85元支付了赡养费,不同意增加支付赡养费。
被告莫××(继女)辩称:原告已经拿到了房屋拆迁安置费,其也按照每月85元支付了赡养费,现原告不要求自己的亲生子女支付赡养费,却要求其增加支付赡养费不合理,不同意增加支付赡养费。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莫××为证明原告有经济来源,提供了自有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一份、拆迁项目评估明细表及结算表各一份,证明原告于2007年4月23日领取了882796元房屋拆迁补偿款。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称其领取的拆迁补偿款一部分买房子用掉了,一部分被其弄丢了,后来其炒股亏损,房屋被其卖掉了。
法院认为: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要求子女(含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给付赡养费。原告陈述其每月租房、看病等的开销3000余元,其每月领取930元养老金及两被告每人每月支付85元赡养费已无法满足生活开销,但原告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原告于2007年领取了80余万元房屋拆迁补偿款,原告称部分款项被其丢掉了,部分款项因为炒股亏掉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即便按照原告陈述,其每月开销3000余元,自2007年至今的开销尚不足80余万元,现原告称其生活困难,要求两被告增加支付赡养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教育权利义务关系的,该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无论是继子女还是亲生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继子女或亲生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在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与两被告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现原告年老体弱,生活困难,两被告理应承担赡养责任。另,亲生子女虽未与原告一起生活,但两人作为原告的亲生子女,理应依法履行赡养原告的义务。
(一)继母完全可以在不要求亲生子女支付赡养费的前提下,只单独起诉继子女支付赡养费,这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
(二)赡养费的计算标准
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本案中吴中法院依据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苏州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人民币××元进行计算,扣除原告每月养老金收入人民币××元,余额由两被告和亲生子女沈××、沈××四人均担。
(三)赡养费的给付内容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三、结语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这与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相符,也是当前和谐社会大力提倡的道德风尚。的确,父母为子女操劳一生,几十年的勤奋工作、劳动、养育儿女的艰辛,当他们步入老年时,理应受到儿女的孝敬和照顾,使老人始终感到自己生活在和睦、温暖和舒适的氛围之中。
当继子女与父母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后,继母因年老体弱,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在不要求亲生子女支付赡养费的前提下,只单独起诉继子女支付赡养费,这是其合法的权益。但法院仍会判决亲生子女、继子女平均分担老人的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