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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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继承离婚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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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被查封冻结,法院是否仍可以判决离婚?

发布者:陆婷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2068人看过


一、案例1

本律师亲自代理原告丽丽(化名、女)诉被告金金(化名,男)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7)苏0506民初××号、(2018)苏0506民初××号,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基本案情】

原告丽丽与被告金金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有染,双方产生矛盾,于2014年×月开始分居至今。2014年,原告提起第一次离婚诉讼,后念及夫妻感情不易申请撤诉,吴中法院准许。2017年×月,原告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吴中法院出具(2017)苏0506民初××号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双方婚后购买了苏州市××房屋一套,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因贷款未还清目前仍有抵押登记,因原告有债务于2015年×月、×月被吴中法院依次查封。

原告第三次诉讼离婚,(2018)苏0506民初××号,诉求:1、判令双方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无需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要求将夫妻共同房屋一套依法分割,才同意离婚;不同意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应由其抚养;原告因有对外担保之债,被吴中法院查封,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之债,应由原告独自承担。双方购买上述房产尚欠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本案争议焦点

夫妻共同共有房屋一套,已被法院查封,法院可否不处理该争议房产,直接判决离婚?

【吴中法院认为】

本案双方均表示已无和好可能,且已分居近四年,原告也曾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分割,因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未经法院准许不得占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上述查封系因原告对外负债所致,故本院现不宜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双方可在查封解除后另行分割并处理相关债务。

【吴中法院判决】

一、原告丽丽与被告金金离婚。

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二、案例2

本律师为说服吴中法院法官,通过裁判文书网上搜索下述案例—案号:(2015)湖吴民初字第1728号,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已成年)。×年,双方因被告母亲的居住问题产生分歧,夫妻感情开始破裂。后被告于×年×日离家外出,被告未曾回过家,未曾与原告有过经济往来,双方经济各自独立,被告自认在分居期间有出轨行为。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了房屋1、房屋2、房屋3、房屋4、房屋5,上述房屋均已被湖州市××人民法院和山东省××法院查封。此外,山东省××法院冻结了原告个人收入××元。

【湖州市吴江区法院认为】

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及取得的收入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理应予以分割。但因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已被湖州市××人民法院和山东省××法院查封和冻结,在上述两家法院尚未审理结束前,若本院依据原、被告的意思表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能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故本院在本案中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原、被告可待上述两家法院审理结束后另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承担债务。故原告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各自名下债务各自承担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陈某其余诉讼请求。

 

   三、结语

1、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确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完全可以在不处理双方争议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直接只解除夫妻婚姻关系。

2、夫妻在离婚诉讼中,若共同财产被查封冻结,可在查封冻结解除后另行分割共同财产,当事人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可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

3、当事人遇到此类婚姻诉讼时,应仔细与律师商讨诉讼方案,听取律师的专业法律意见,避免“一把抓”的多重负担,将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债务分割、子女抚养权的法律关系适时的进行切割诉讼,勿因“复杂的财产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让自己在婚姻的深渊中继续挣扎,应尽快达到解除自己婚姻关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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