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之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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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说说污染环境罪

发布者:江之洋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5日|分类:工程建筑 |748人看过

  最近办理一个涉及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该类案件,大家听的最多的是前几年沿海海域的污染以及矿山对生态环境的污染,感觉都是比较遥远的,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发生在成都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案情这样:当事人是个50多岁的生意人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经营了20多年前七八年前房产市场很热,金属废品收购也是一路走高,当事人生意也经营的比较红火

当事人比较有信誉,也让很多人愿意找当事人卖一些利润高的废品,因此积累了不少的资源。时间到这两年,市场不好,再加上相关部门对废品收购行业的监管力度也大大加强了,生意也变得不好做了。

在这个背景下,有一些人就动了歪心思,去年8月,就有人找到当事人,让当事处理一些危险化工铁桶。常规情况下,危险化工废旧铁桶的处理是交于专门的厂商予以处理,这种正规途径的处理还要另外给专门的厂商处理费,而这个客户这样把危险废旧铁桶交给没有危险化工废物处理资质的公司来处理,不仅不用交钱,还可以收一笔废品费。这个客户和当事人已经认识了快十年,知道当事人是个可靠的人,而且这段时间废品收购的生意不好做。双方谈了价格后,当事人一咬牙就冒险收购了这个客户的铁桶。

这个客户出售给当事人的铁桶是甲苯二异氰酸酯危废铁桶,不经专业处理就排放的话会造成重大的环境污染,对人的眼睛、皮肤、呼吸道等具有强刺激,必须由有国家颁发的危废品处理资格证才能处理。客户共出售给当事人9吨多的危废化工铁桶,当事人转给了客户将近2万元,当事人收到铁桶后,用龙门剪将铁桶剪烂,再卖到废品中心,以此获利。

20198月底,客户因为出售该类危废化工铁桶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当事人也就没有再收购过危废旧铁桶。

今年3月,因收购危废化工铁桶,当事人也拘留了,涉嫌的罪名就是污染环境罪,随即就被逮捕了。

这个案子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1、什么是污染环境罪?

2、该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3、在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如何认定?

先来说说第一个问题,什么是污染环境罪?

根据《刑法》338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放射性废物”主要包括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是指带有病菌、病毒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是对机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的作用,因而损害机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其他危险废物”则是指上述列举之外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本案中,当事人处理的危废化工铁桶主要是甲苯二异氰酸酯危废铁桶,符合刑法及相关法律解释规定的有毒物质,符合犯罪的客观条件

第二个问题、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按照犯罪构成的几个要件来说,其犯罪构成有以下几个要件。

1、本案的客体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制度。犯罪对象是危险废物: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2、本罪的客观要件是要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结果。

本罪属于结果犯,必须有行为人造成了环境污染的结果,才构成犯罪。而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程度,即为行为人犯罪情节严重与否的界限。

3、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环境污染,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这一行为本身有时则常常是有意为之,但这并不影响本罪的过失犯罪性质。

第三个问题,在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如何认定。

在本案中当事人在公安讯问笔录中都如实供述了自己收购危废化工铁桶,然后不经正规处理即售出的行为,如实供述了自己知晓铁桶均为危废旧铁桶,并知晓会造成严重后果

当事人对公安在供述中说,自己仅仅剪烂铁桶就予以出售,并没用通过其他方式对污染物进行应有的处理方式,而对环境造成了严重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污染环境罪结果犯,只要造成了环境污染的结果就构成犯罪,对于其排放处理废物的重量以及其他行为只是量刑的情节。

在本案中,虽然当事人处理了九吨多重的危废化工铁桶已经超过了司法解释规定的严重污染为“排放3吨”的标准,按照刑法的规定,其刑期在3年以下。

当事人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阶段出具了认罪认罚的具结书,公诉人也给出了缓刑的量刑建议,当事人也就不会再有牢狱之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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