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0日00时10分许,李某驾驶豫U×××××号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姚某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摩托车前部与小货车左侧相撞,造成姚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由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调查取证,无法查清事故责任。
法院查明
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姚某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受伤和车辆损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经我队调查取证,该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五十条……之规定,不能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根据本院目前查明的事实,事发时原告姚某酒后无照、没有佩戴头盔驾驶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被告李某驾驶豫U×××××号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雨天没有保持安全车速,也没有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也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综合本案的情况,本院认为由原告姚某、被告李某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
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险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姚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15914.7元(11000元+96705.2元+16418.9元×50%)。
律师提醒及建议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你最终从事故处理部门拿到的不一定都是责任明晰的事故认定书,也有可能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
二、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相关规定,交警部门根据调查取证不能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
三、作为受害人,如果拿到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并且遇到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一定不能忍气吞声的就算了;而是应当收集事故、治疗相关证据材料依法起诉;
四、事故证明并不是证明你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而是事故处理部门查不清各方过错及责任大小;在此情况下,法院会审核证据材料,依法酌定各方责任,一般不会让某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