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9年7月14日,某电子有限公司向某派遣公司出具《派遣员工退回通知函》,将郑某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公司认为郑某严重违反某电子公司的规章制度,亦不接受改派遣至其他单位工作,于2019年7月16日向郑某开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后郑某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4日期间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款项。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其部分仲裁请求。用人单位不服裁决,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用人单位诉称:郑某无故旷工,我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赔偿金。劳动者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解析:某电子公司因其美国母公司被收购问题引发劳资纠纷,某电子公司与郑某在内的部分员工就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及补偿标准等事宜产生争议,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某电子公司主张郑某在2019年6月27日至7月11日期间多日未正常上班,属于旷工,但某电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公司实行人工考勤的《通知》已送达或通知给郑某,且其提交的考勤确认签名表仅记录了部分时间和部分员工的出勤情况,郑某对此也不认可,故该考勤确认签名表不足以证明郑某存在旷工的行为,法院对某电子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因此,派遣公司以郑某在某电子公司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派遣公司依法应支付郑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由于原审法院仅判决派遣公司支付郑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郑某未提起上诉,视为郑某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法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