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什么原因,如果夫妻之间真的对房产份额作了特殊约定,那么这房产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共同财产了,离婚时按约定份额分,约定1%离婚时就是1%。
当然,司法实践是复杂的,回到这个案子,女方未必只能分1%,理由如下:
刚才说的第3种情况对份额的特殊约定,一般是要在夫妻之间形成书面约定的,意思表示必须清楚明确。就这个案子来讲,丈夫拿到的是妻子办理房产登记的授权,除非授权中明确了各自份额或者有证据表明双方对份额确有约定,否则不能直接视为夫妻间形成了财产份额约定。从目前的授权书来看,授权的只是办理手续,而没有明确份额的问题。
在这个背景下,丈夫作为代理人在办理房产登记时所做的份额区分,只有行政登记效果,不能直接等同于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而且作为代理人作出如此明显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行为,本身也是和代理关系的本意相悖的。
当然,准确判断以最终展现的证据为准,这种99:1的登记确实对妻子有较大风险。家里买了房,一定要看看合同、看看房产证,有些基本的风险意识和法律知识,还是应该具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