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的撤销、变更】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注解分析】
根据本条规定,遗嘱的变更或撤销只要单方意思表示即可生效。遗嘱变更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对遗嘱的内容进行部分变动、更改。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设立后遗嘱人取消其设立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遗嘱。遗嘱的变更或撤销有两种形式:明示的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和推定的撤销或者变更遗嘱。明示的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必须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
推定的撤销或者变更遗嘱是指下列情形:
(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推定遗嘱变更或撤销,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若数份遗嘱的形式不同,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则应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
(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者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3)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法律推定遗嘱人撤销原来的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