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条明确了遗嘱的五种表现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并且对各种形式的效力有比较明确的说明。为了确保遗嘱的可靠性,减少纠纷发生,法律规定,立遗嘱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并且这些形式必须符合生效条件才能有效。同时,当被承认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自书、代书遗嘱,其中如有无效的遗嘱,应先排除无效遗嘱,再以最后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