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一问题,法律上是有争议的。我们需要从三个方面来剖析:
一、婚前的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哪些收入属于共同财产,哪些不属于呢?
按照法律规定:
1、婚前的财产,不管结婚多少年,永远属于个人,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当然,如果你自愿把财产赠与对方的除外,比如,婚前的房产,婚后你自愿加上配偶的名字。
2、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是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这部分利益依然是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是婚前财产产生的收益,则收益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到底哪些属于孳息,哪些属于收益呢?
按照法律规定:法定孳息是指不使用原本所获得的对价,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如银行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 《物权法》第116条: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所以通常来说,像银行利息、树上结的果子、老牛生的小牛崽,这些都是属于孳息。如果这些孳息是基于你的婚前财产取得的,那么它依然属于你的个人财产。
但是收益就不同了。投资收益是资本产生的剩余价值,带有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投资收益不是资金的简单增值,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本投入(如体力或脑力劳动)。例如,夫妻一方经营公司所获得的收入,或者一方用婚前财产炒股所获得的收入等。
总之,孳息与投资相比最突出的特性在于“定期性”,通常按法律的规定或法律关系即可定期的获得收益,无需大量的大力资本投入。
因此,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所产生的收益,是在婚后取得的,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如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三、房屋租金到底属不属于孳息呢?
细心的人会发现,上文的论述中已经提到,房屋租金属于法定孳息,为什么在这里还要问呢?那是因为有关房屋租金的性质问题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
通常来说,房屋租金是基于房屋的对外出租所产生的收入,应该与银行存款的性质差不多,因为它也具有定期性,风险低,比较稳定等特点。但是如果结合实际生活来看,它又与银行存款有些许不同。
比如说,银行存款,只要我们把钱往银行里一放就不用管了,银行会自动给你结算利息。但是出租房子不一样。出租房子需要找租户,收房租,要对房屋进行修缮、管理、维护、同时还要参与租金合同的协商过程等,房屋租金与存款利息相比,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因此租金属于特殊的孳息,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
而此时,假如是A婚前的房子,但是由于A比较忙,一直没有管理,所有的出租手续及租户管理都是一直由B来打理经营。假如现在A与B离婚,A主张,A房产所有的租金都是其个人财产与B无关,显然是对B有些不公平的。
所以从目前来看,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生活情况,以及双方的实际付出及贡献大小来综合判断租金的性质及归属。一般来说,如果夫妻双方都对房屋的出租付出了一定劳动,其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如果有证据能证明非房屋所有人的一方并未参与房屋的经营管理,则房屋的租金收益仍应属于房屋所有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所以,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是非常复杂的,如果您有相关的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我们将给予您最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