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姑娘小红与苏州小伙小贾(均系化名)是大学同学,2002年相识相恋,2009年8月在上海登记结婚,2012年1月生育一女。伴随孩子日渐长大,夫妻俩打起了在上海买一套学区房的主意。不过,由于当时房地产政策所限,他们婚后共同购置的一套位于苏州市滨河路的房产成了“绊脚石”,于是二人想到了“假离婚”。
2013年10月21日,小红与小贾前往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当场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女儿归小红抚养,小贾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0元(含教育费、医药费)至18周岁止;离婚后,苏州滨河路的房产权利归男方所有,女方放弃该房产权,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200万元。”
就在办完手续的第二天,小红便与房东签合同购买了一套坐落于上海市闸北区的房屋。
短短数月后,二人在闸北区民政局再次登记结婚。
本来事情到此似乎告一段落,但复婚之后的夫妻感情却不复当初。2015年6月,小红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小贾离婚。双方经由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在民事调解书中,二人就孩子的抚养达成协议:“女儿随女方生活,男方自2015年6月起按月给付抚养费25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但在这份民事调解书中,并未涉及财产分割。
一年后,小红又将小贾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第一次离婚时于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约定,一次性支付200万元补偿款。而小贾认为,当时二人是为了“假离婚”,他在庭审中表示:“当时离婚就是为了买学区房,而且签离婚协议也是为了复婚,我都不知道复婚后这个(离婚协议书)还有效力。”
那么,这份于2013年10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小红与小贾复婚后又再度离婚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