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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两被继承人李某某、汤某某是夫妻,收养了汤某、钟某两子女。1993年,汤某某购买房屋四套。两被继承人死亡后,汤某、钟某因继承房屋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2005年12月6日,汤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以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由,要求多分遗产。
钟某辩称,不同意汤某的诉讼请求,所有的房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均等分割。
一审法院判决:汤某、钟某均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两被继承人的遗产。汤某、钟某对被继承人汤某某、李某某留下的房屋等遗产均等分割继承。
汤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汤某对被继承人汤某某、李某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可以多分配遗产”这一事实,已经另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因此,该事实足可确认无误。事实上,钟某亦承认被继承人汤某某、李某某生前与汤某共同生活。同时《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此,对汤某要求多分遗产之请求,理应予以支持。二审法院判决汤某应当适当多分被继承人的房屋及其他遗产。
【法律依据】
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所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发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理评析】
我国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原则包括:
一、同意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二、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a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b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