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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法定继承取得的遗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7年12月26日 | 发布者:朱常栋 | 点击:50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例  邬勤卫夫妻二个共生育了三个子女,妻子在孩子们还未成年的时候就已经去世。邬勤卫没有再婚一个人辛辛苦苦把孩子们拉扯长大,现在三个子女都已经成家。女儿家住郊区,虽然离得比较远,但是女儿经常回来看望他。大儿子大学毕业之后

案例

  邬勤卫夫妻二个共生育了三个子女,妻子在孩子们还未成年的时候就已经去世。邬勤卫没有再婚一个人辛辛苦苦把孩子们拉扯长大,现在三个子女都已经成家。女儿家住郊区,虽然离得比较远,但是女儿经常回来看望他。大儿子大学毕业之后去了美国留学,后在美国工作,现已经取得美国国籍。小儿子邬凯军高中毕业后没能考上大学,现在上海一家公司工作。小儿子邬凯军一家和邬勤卫住在一起。

  邬凯军收入不高但是每月花费却很高,虽然他已经结婚,但是家庭责任感并不强,每月在家加起来也住不了一个星期,自己那点工资每月没到月底都已经不见了踪影。邬勤卫虽然已经退休,但是他还在外工作,赚点钱补贴家用。2007年12月的一天夜里邬勤卫觉得头痛,他生怕会影响到儿子休息,强忍着直到半夜。第二天儿子、儿媳妇发现他时,他已经昏迷。邬勤卫被紧急送往医院,虽然被抢救过来了,但是人已经丧失了自理能力。出院后邬勤卫在康复医院住了半年,后回到家里继续康复治疗。2008年年底,邬勤卫再次突发脑出血,后经抢救无效去世。

  邬凯军虽然花钱大手大脚,但是对父亲还是比较孝顺的。邬勤卫生病一年多时间内,邬凯军辞去了工作,专心照顾父亲,为了给邬勤卫治病先后为亲戚朋友借了十多万元钱。邬勤卫去世后遗留下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在美国的哥哥考虑到弟弟为父亲治病承担了十余万元的债务,哥哥主动放弃了父亲房屋的继承份额。这套房子后来产权变更为姐姐和邬凯军二个人的名字。

  邬凯军和妻子林文珍关系本就不融洽,林文珍下岗后迷上了跳舞,为此夫妻二个没少吵架。随着争吵越来越多,二个人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2011年11月林文珍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一审没有判决离婚。半年后林文珍再次提出离婚诉讼,邬凯军同意离婚。于是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离婚,但是对于林文珍提出要分隔夫妻共同房产的诉讼请求没有处理。离婚判决生效后,林文珍将邬凯军和邬凯军的姐姐诉讼至法院,要求对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析产并分割。

  审理

  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林文珍认为二被告名下房屋系按照法定继承从二被告父亲那里继承而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被告邬凯军名下的份额,原告享有一半的权利。邬凯军不同意林文珍的诉讼请求,邬凯军认为该房屋自己份额中有一部分是自己哥哥赠送给自己的份额,该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无权主张。此外、自己为了给父亲治病对外承担债务十多万元,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对该债务也应当承担。庭审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各方当事人就系争房屋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系争房屋系二被告根据法定继承取得的,案外人邬凯军的哥哥在遗产分割之前放弃继承,其依法原应当继承的份额应当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他继承人继承。现系争房屋登记在二被告名下,二被告对该财产份额没有约定,原则上二被告每人百分之五十。因被告名下百分之五十份额系法定继承所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有法律依据。但是被告邬凯军因承担赡养老人义务而对外借债,该债务依法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考虑到原告与邬凯军的婚姻时间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归二被告所有,二被告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被告邬凯军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三十一万元。

  律师点评

  我国法律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二种。法定继承,就是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只有规定的亲属之间才能发生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根据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而获得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一般来说,继承所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遗嘱确定了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只能作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根据该法这两条规定,继承所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遗嘱确定了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只能作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就不能分得。具体而言,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都应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均可要求分割,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如果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了财产归谁继承,那么继承财产就归谁所有,为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就本案来说,系争房屋是法定继承所得无大的分歧,那么对于邬凯军哥哥放弃继承的部分财产是属于哥哥对其个人的赠与还是法定继承所得的财产呢?关于放弃继承我国法律有着明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该规定可以看出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进行。继承开始前的放弃不产生法律效果,财产分割后放弃的不是遗产而是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对于财产分割前放弃的继承份额,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据此,邬凯军哥哥放弃的是继承,其所放弃的房产份额由邬凯军和其姐姐按照法定继承取得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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