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常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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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离婚被驳回后被告上诉反言称同意离婚,法院如何处理?

发布者:朱常栋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790人看过

姜某与汤某2009年建立了夫妻关系,2013年生育一女姜某菡。双方均系再婚,汤某与其前夫育有一女汤某莹。 2014年,汤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诉请离婚。被告姜某辩称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程度,但若婚生女判归被告抚养则同意离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然而宣判后,姜某却提出上诉要求离婚,被上诉人汤某则答辩同意一审判决结果。此种情形,二审法院将如何处理?


案号

一审:(2014)勒民初字第279号

二审:(2014)喀民终字第1141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


2009年3月,原、被告经征婚相识,同年6月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于2013年7月6日生育一女姜某菡二人均是再婚,原告婚前已育有一女汤某莹。后来,因原被告性格及生活习惯有差异,双方常发生口角。原告认为自己身心受到伤害,诉请法院判令离婚,并将女儿汤某莹交由原告抚养,女儿姜某菡交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双方未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但其对婚生女姜某菡判归被告抚养并无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宣判后,姜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发回重审。而被上诉人汤某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查明

2009年3月,原、被告经征婚相识,同年6月二人办理结婚登记。因二人均是再婚,原告婚前已有一女汤某莹。婚后,双方于2013年7月6日生育一女姜某菡,后来,原、被告因性格及生活习惯有差异,导致双方常因此发生口角,原告认为自己身心受到伤害。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另,原告婚前已有一女汤某莹,由原告抚养。

再查明,原、被告于婚前购买的山水文苑住房一套,婚后,被告单位给其分配疏勒县公务员小区住房一套。


一审法院认为

离婚的前提是感情破裂,本案中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

原、被告双方结婚已达5年,且婚后于2013年生有一女,女儿在原告诉讼离婚时尚不满一周岁,双方结婚已达5年之久,有足够时间相互了解,双方具有感情基础,虽然在本院诉讼过程中,被告一度同意离婚,但双方在女儿出生后发生矛盾较多实际上是双方沟通较少,影响双方感情,原、被告双方均为有知识、有文化、有正当职业的国家工作人员,且双方均无不良恶习,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换位思考,多沟通交流,双方的矛盾是可以消除的,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加之,双方婚生女儿姜某菡在原告起诉离婚时尚不满一周岁,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婚姻关系是否破裂,是否应当解除婚姻关系。姜某与被上诉人汤某婚后共同生活5年,并且生育一女姜某菡,夫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因家庭琐事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经庭审调解上诉人不愿与被上诉人和好,但被上诉人不愿离婚,且婚生子女姜某菡刚满1周岁,一个完整的家庭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家庭是靠双方共同的经营,上诉人也要给予包容和谅解,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判决不准予离婚处理适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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