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钦某,生有四个子女,均已成年,钦某的配偶去世后,钦某与张某再婚安度晚年。钦某、张某结婚十几年后,钦某去世,留下婚内所购的一套房产。钦某四个子女对待张某视同生母赡养如初,三年后,张某去世。钦某的四个子女对其生养死葬,恪尽孝道。
张某在与钦某再婚前有一婚生女张某某,长年住在外地,张某去世后,张某某要求继承其母张某的全部遗产,其中包括钦某所购房屋的继承份额。钦某的四个子女不同意,婚生子女张某某起诉到法院。
张某某表示,两个老人再婚时,继子女均已经成年,成年继子女没有继承权。
钦某的四个子女认为,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只要尽到了赡养义务,成年继子女和婚生子女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反之婚生子女张某某没有对生母张某尽到赡养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也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扶养关系泛指家庭成员之间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的关爱,即包括长辈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晚辈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我国《继承法》同时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个条文中的扶养,也是泛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的扶助供养义务。从前述条文可知,我国继承法强调继承人继承权的合法性主要来自于其对被继承人的特定贡献,弱化其亲属身份特性。
从我国的社会伦理文化上讲,再婚家庭的继父母子女就是一家人,一般所有的情感问题都会被理解为家庭纠纷。且当今时代,老年人再婚已经是一种很常见的社会现象。老人再婚以后,有些成年子女出于对自己父亲或母亲的亲情,对继父或者继母也会尽赡养义务,甚至当成亲生父母对待。
因此,本案中钦某的四个子女可以继承继母张某的遗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