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概要:丈夫买彩票隐瞒中奖逼妻离婚,最终妻子知道,将丈夫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妻子获得115万元。法院的判决依据是认定这个奖金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妻子作为家庭共同成员,理应分得这笔财产。
案例:
女子袁丽与丈夫刘向(均为化名)结婚近20年。今年2月17号晚上,袁丽正在娘家准备过年,却被丈夫告知马上离婚,过了一个星期后丈夫仍打电话催离婚。无奈袁丽只能马上坐车回家,签离婚协议,但丈夫始终不说为何离婚。
在离婚协议签订后,袁丽却被朋友告知自己丈夫买彩票中了460万的大奖,而袁丽质问丈夫却得到否定的回答。经过袁丽的细心观察以及调查,发现自己的丈夫的确中了大奖,并且就在签订离婚协议的第二天,就去领奖了。
之后,袁丽将其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得到一半的奖金。然而在法庭上,被告刘向辩称彩票并不是他购买的,而是其母亲购买的,自己代为领奖,并请多人作证,要求法院驳回袁丽的上诉。双方各执一词,争论激烈。这起官司也在当地炒得沸沸扬扬,经媒体报道成为全国关注的一个热点事件。
今年9月6日,重庆梁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彩票是第三人购买,该彩票中奖奖金460万元(税后),为家庭共同财产,由被告人刘向支付原告袁丽应分得彩票奖金115万元。
法条无明确规定,但客观存在
在这个判决中,重庆梁平法院引用了“家庭共同财产”这一概念。那什么是家庭共同财产呢?
大部分法律界人士都认为,这个概念是存在于法理之中,现有法律条文中没有家庭共同财产的概念。如《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都规定了“共有财产”,但没有明确“家庭共有财产”,《婚姻法》则仅仅规定了夫妻共有财产。
但是,法律界都认可有这个家庭共同财产这个概念。因为,在现实中,家庭共同财产又客观存在。如在农村地区的兄弟分家现象。如一个家庭里兄弟两个,哥俩20岁不到就出去打工挣钱,而挣来的钱都是交给父母,家里开销也是有父母统一支配。到后来哥俩相继成家,开始分家。这里分家的财产中,就涉及了家庭共同财产的概念。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城镇经营的一些个体户,如果是一个大家庭共同经营的,那么这个个体单位经营所得的财产,也算是家庭共同财产。
为何这些年司法实践中对家庭共有财产涉及的比较少,法律界人士表示,因为农村家庭分家时,一般都是按照当地的风俗,如请娘舅或者家族中的长者等,很少会因纠纷闹上法庭。
家庭共同财产对认定动产比较困难
我国物权法将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关于不动产如房子很好界定。但在大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那些不动产的认定会引发一些争议。如一对小夫妻跟随父母一起居住生活,平时日常开销有老人承担了,小夫妻的钱存了起来。过了一段时间,家里需要置办一件大家当。比如说是一套价值50万元的红木家具。实际去购买时,由小夫妻中的女方用银行卡划卡支付。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这对小夫妻闹离婚了,双方在分割财产时,女方提出,那套红木家具是他们小夫妻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要对半平分,各得25万元。
显然,如果法院这样处置的话,对那对老夫妻来说很不公平。因为,这里面涉及到一个家庭共同财产的概念。这对小夫妻平时吃用开销都有老两口来承担,这笔购买红木家具的钱虽然由小夫妻出了,但是,小夫妻如果没有老两口平时的这种接济,在短时间内恐怕积攒不了那么多钱。
虽然在现实中,多数老人不会去跟小辈争,但如果一定要分个说法出来,这对老夫妻也要作为家庭共同成员来参与分这套红木家具,不是没有道理。
??能否以户口为单位来界定家庭共有财产?
相比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没有具体法律条文规定。而且,夫妻共有财产还有一个结婚证可以做界定的依据。如最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以婚姻登记为准。领取结婚证之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领证之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有人提出,家庭同有财产的界定可以以家庭户口薄为准。只要是家庭户口薄上的成员,就能算是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可以进行划分。对于这一提法,很多法律界人士表示不认同。
户口簿只能界定家庭成员,不能界定家庭共同财产的增减变化。而且,对于一些没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来说,能否作为家庭财产的共有人,法律界争议很大。如一对小夫妻跟父母生活在一起,期间,这对小夫妻生了两个孩子。有一天,这对小夫妻闹离婚,现在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怎么分?这两个未成年孩子也能参与分割吗?显然有失公平。
“夫妻关系是一个法律术语,而家庭关系从来不是法律术语。”以户口簿来界定家庭共同财产在现实中行不通。首先在“北上广深”这些大城市,上一个户口手续繁杂。而且客观上还存在很多“挂靠户”,如果以户口簿为准,那么这些挂靠户也都可以参与家庭财产划分。这显然会是乱套的。其次,就算是农村中存在的小夫妻跟父母一起生活居住的情况,一般来说,父母创造的财富会多于小夫妻,如果以户口薄为标准来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的话,对于那些刚过门或者进门才几年的小媳妇来讲,显然是沾光的,这对老人来讲是不公平的。
多数律师都认为,要将家庭共同财产这一提法引入法律,主要的困难是实际中难以界定。
?相关案例?法院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介绍:龚女士和陈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因双方感情不和,2014年4月龚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12月22日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判归龚女士抚养,对夫妻共同财产也依法进行了分割,双方均没有上诉。
2015年3月,龚女士莫名其妙收到法院一直诉状,陈先生起诉要求分割龚女士离婚后所获得彩票中奖奖金。原来陈先生从朋友那里得知,在他和龚女士离婚的第4天,龚女士获得了一笔彩票中奖税后37万的奖金,然而这张彩票正是龚女士去法院处理和陈先生离婚案件的路上,因乘车没有零钱,为换取零钱才购买了这张彩票,对于中奖龚女士自己也深感意外。没想到惊喜之余又引来一场官司。
双方态度:法庭审理中陈先生主张该彩票是在双方离婚之前购买的,也就是由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那么所获奖金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平均分割。龚女士坚决不同意分割,认为双方的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已经全部分割完毕,彩票中奖是离婚后才发生的,与陈先生无关,奖金属于其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法院向福利彩票中心调取了龚女士购买彩票时间、中奖金额等证据,结合法庭审理情况,最终认为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是原被告双方离婚后所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彩票本身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产生一种可期待利益,中奖后原被告双方对彩票发行中心共同享有债权,所以奖金属于双方所有,最终法院判决龚女士向陈先生支付奖金的一半金额。
法律依据:彩票中奖所获奖金在法律上被称作“射性孳息”,购买彩票的行为实际上是购买人与彩票发行中心签订了射性合同,能否中奖缺乏确定性,只能是一种不确定的期待利益,所以不能算作财产。只有彩票中奖实际获得奖金后才算是财产。之前的彩票如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则可认定双方均对奖金享有所有权,但是因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对奖金不再是共同共有,只能按照一般共有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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