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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打折处理的商品有质量问题而购买,还能要求赔偿吗?

2017-08-21
2017年08月21日 | 发布者:朱常栋 | 点击:98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某商场因“五一”假日进行促销活动,我在商场购买了一只真空袋装的烤鸭,当时商场促销,并声明促销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可我回家打看一下,发现里面的烤鸭已经变质了。我就去要求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但他们以已经告示通知

案情简介

某商场因“五一”假日进行促销活动,我在商场购买了一只真空袋装的烤鸭,当时商场促销,并声明促销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可我回家打看一下,发现里面的烤鸭已经变质了。我就去要求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但他们以已经告示通知大家,卖出去的东西不管包换,拒绝我的要求。

法律分析

实践中,经常发生这类纠纷,商场出售过期商品,但却是以打折促销的方式销售的,而且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打折商品,售出恕不退换”。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是过期产品,便以商场销售过期产品构成欺诈为由,要求退货并赔偿。对此,商场则常以其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售出恕不退换”为由作为抗辩。


有人认为,打折商品在质量等方面与非打折商品一定存在差别,既然商场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示售出恕不退换,消费者仍然购买,表明消费者自愿承担某种风险,商场的行为不构成欺诈。这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商场出售任何商品,不论是否打折,都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包括不得出售过期商品。这是商场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商场对消费者承担的合同义务。对于其不得出售不合格商品的法定义务,商场不得利用店堂告示的方式予以免除。

有的商场认为,商品的保质期印在商品的外包装盒上,商场并没有对保质期作任何修改,消费者购买时不可能不注意到商品的保质期。对此情形,消费者购买过期商品,要么是疏于自己的注意义务,没有看到保质期而购买,要么是知道商品已过保质期而故意购买,进而双倍向商场索赔牟取不当利益,因此,商场不存在欺诈问题。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不得销售过期商品是商场的法定义务,无论是食品卫生法还是产品质量法,对此均有明确规定。既然法律设有禁止性规定,则表明商场只要从事经营就必须履行该法定义务,换言之,只要是过期商品,商场就不得销售。商场是专门从事商品交易的,在商品出售前,其负有检查商品是否过期而再行销售的义务。在商品已经过期而商场仍然公开销售的情况下,按照普通的商事交易惯例,应当认定商场知道商品过期的事实,而如果商场主张确实不知商品过期,应负举证证明责任。事实上,这种对其主观心理状态的举证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商场出售过期商品,构成欺诈。

至于商场提出的消费者购买时不可能不注意到商品的保质期,消费者购买过期商品,要么是疏于注意义务,要么是牟取不当利益的抗辩理由,法律并没有规定销售者购买商品时必须履行注意义务,必须检查商品的保质期,事实上法律也不可能强加此项义务给消费者,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将保证商品不过期的义务强加给销售者更加便利、经济。既然法律没有强加消费者此项义务,则消费者没有履行此项义务,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至于商场主张的牟取不当利益的抗辩理由,这实际上是主张消费者知假买假,只要购买商品的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条件,在销售者知假卖假的情况下,消费者知假买假,销售者的行为仍然构成欺诈,销售者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在销售者举证证明消费者知假买假是故意为之的情况下,销售者的行为仍然构成欺诈,但由于消费者购买商品主观上存有故意,所以,销售者只承担欺诈无效的法律后果,双方返还财产,销售者不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双倍赔偿的责任。

律师点评

当我们在购物时,我们也需要提高自己的注意力,不要被购物的欲望遮蔽自己的双眼,我们也需要警惕防范风险。作为消费者,我们拥有对商品以及服务的知情权,我们不仅要愉快购物,更要理性购物。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朱常栋律师,免费咨询热线:13031122975,邮箱:30328995282@qq.com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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