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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不受离婚协议约定的限制

2017年08月15日 | 发布者:朱常栋 | 点击:46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王先生与李女士是一对夫妻,未能扛过“七年之痒”,离婚了。王先生亦很大度,大部分财产均归女方,并且双方协议约定,几年来因为做生意而欠的债务均由王先生独自承担。但通过咨询,这种经营负债,即使离婚协议有约定归一方负担,但债权人

王先生与李女士是一对夫妻,未能扛过“七年之痒”,离婚了。王先生亦很大度,大部分财产均归女方,并且双方协议约定,几年来因为做生意而欠的债务均由王先生独自承担。


但通过咨询,这种经营负债,即使离婚协议有约定归一方负担,但债权人还是可以向原夫妻二人追偿,问是否有这回事?


律师解答:


先说一下夫妻共同债务偿还。离婚时夫妻债务清偿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要和不同的财产制度结合分析。无论是约定财产制,还是法定财产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是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所以,一般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夫妻存续的期间的债务是共同债务。言下之意,就得共同偿还。


对于王先生的咨询,先下个定论,有这回事。你们夫妻双方的约定,对于你们二人内部是有效的,对于外人来讲,因为他们也不知道你们“演得是哪一出戏”,无从知晓你们的真实意思,也没有必要知道,所以对于外人来讲,这种约定的效力不及于外人,属于无效。所以,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无论是约定男方还,还是女方还,债权人都可以向二人共同主张,至于有无约定在所不论。


不过话说回来,前面说了,这个约定对于原夫妻二人内部是有效的,因为是二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没有不合法之处,也是敢作敢当的表现。


试设,假如约定离婚时夫妻债务由男方承担归还之责,女方不负任何责任,而债权人向女方要钱时,女方拿出协议“抗衡”,不愿意还债;而男方恰好又没有钱,不具备履行能力,在债务得不到有效偿还时,债权人势必提起诉讼,法院会判决原夫妻二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二人不履行判决,债权申请执行,既然是连带责任,没有先后承担责任的次序,法院肯定是先找有钱的的执行,那会从女方先下手,这时候就会出现有钱的女方必需先还债的局面,正是应了“天之道,必损有余而补不足”,“木秀于林,必遭摧之”的说法,谁让你有钱的呢。当然,女方偿还后,可以依离婚协议向男方追偿,因为双方约定债务由男方承担的,现在女方偿还了,男方有义务对女方进行偿还,但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相关法律依据有《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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