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和一个美女公证员商量一个遗产继承案件,当事人的想法是房子直接由孙子继承,在孙子作为继承人认定问题上,我们产生了不一样的看法,她给我说老人的孙子不是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我立刻反驳,我办过十来个继承纠纷的案子,最后都是将遗产继承到孙子女名下的呀?后来我偷偷查了一下继承法(作为一个执业律师,这样做还是有点丢人的),结果是第二顺位的继承人真的不包括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后来我一直想这个问题,才明白法律这样规定是很严谨的,即使规定了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也是画蛇添足,没有规定,也不影响遗产正常继承。结合我办过的案例梳理了一遍,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遗产的几条途径。
遗赠:
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赠,表示自己去世后,把自己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的人继承,其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排除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遗赠人大部分都是把自己的遗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在遗赠人去世后,受遗赠人两个月内表示接受遗产,通过继承公证或者遗产继承诉讼办理即可得到遗产,这种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没有必要被列为法定继承人。
孙子女是被继承人的儿子所生,外孙子女是被继承人女儿所生。基于这个前提,如果继承开始当时,子女在世,排除上述遗赠,只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情况,孙子女是不可能继承遗产的。
如果在继承当时,被继承人的子女已经去世,会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完成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
转继承:
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分割遗产之前,被继承人子女去世,子女应该继承的份额按照《继承法》转继承的相关规定,由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应有的份额。
代位继承:
在被承人去世之前,其子女去世,孙子女、外孙子女按照《继承法》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继承本应属于父母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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