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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谈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2017年07月27日 | 发布者:朱常栋 | 点击:56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现实生活中,赠与行为大量发生,那么赠给别人的东西是否还能再要回来是很多人都有的疑惑,下面小编就从一个案例入手,为大家详细介绍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一、案情简介  柯某甲与张某夫妻二人原本是街道工厂的工人,1998年

 现实生活中,赠与行为大量发生,那么赠给别人的东西是否还能再要回来是很多人都有的疑惑,下面小编就从一个案例入手,为大家详细介绍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一、案情简介

  柯某甲与张某夫妻二人原本是街道工厂的工人,1998年双双下岗。下岗后夫妻二人并没有和其他同事那样到处打工,他们利用自己在街道工厂工作的技术和客户资源,开了一家模具加工作坊。因为诚信经营、产品质量好,模具加工很快就发展成了一定的规模。2000年二人成立了模具公司,同时在浙江和江苏等地设立了办事处。

  柯某甲、张某夫妻二个有个儿子柯某乙,从小学习成绩就好,但是性格内向。大学毕业后就留在父母的公司工作,父母也有心把将来的产业交给柯某乙去经营,所以父母亲经常带着柯某乙去和客户吃饭、谈判,手把手的教他。柯某乙智商很高,但是情商稍有逊色,在对外交往方面的表现总是不尽如意。柯某甲、张某夫妻二个商议要为柯某乙找一个工作能力强的媳妇,将来可以辅佐柯某乙。

  在亲戚朋友的介绍下,柯某乙认识了蒋某。蒋某原来在一外资企业工作,她性格外向,工作能力强,柯某甲、张某夫妇对蒋某十分满意。柯某甲和蒋某交往一年后,便登记结婚。二人婚后便住在了公司附近的一套公寓里。这套公寓是柯某甲夫妇原来为柯某乙准备将来结婚用的,房产证上写的是柯某甲、张某的名字。现在儿子既然结婚了,且媳妇各方面的表现自己又比较满意,索性就将房子直接送给他们小夫妻。于是柯某甲、张某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之后就将房产证变更为了柯某乙和蒋某。

  柯某乙和蒋某是两个性格的人,柯某乙喜欢静,蒋某则喜欢热闹。当初与蒋某谈恋爱时,柯某乙对蒋某虽然没有来电的感觉,但是因为自己的年龄以及父母亲的期望,柯某乙便顺从了父母的意愿。结婚之后双方因为性格上的差异,经常冷战。蒋某从小就比较独立,既然和柯某乙感情上出现了问题,索性就离婚吧,于是蒋某提出了离婚,但是柯某乙并不同意。蒋某起诉到法院,后来法院经过调解,蒋某又撤回了诉讼。

  儿媳妇要离婚,原本柯某甲、张某夫妇为了让儿子儿媳两个人更好的生活才将房屋送给他们的,现在他们要闹离婚,房子可能就要被儿媳分走一部分。虽然后来儿子和儿媳经调解和好,但是二老对于前面的担忧害怕再次发生,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赠与合同。

  审理

  柯某甲、张某夫妇认为当初两方都说在赠与房屋时是以儿子和儿媳能在一起共同更好生活为前提,而且自己今后老了还需要儿子儿媳妇二人赡养的。现在两人可能离婚,房屋赠与的前提没有了,儿媳以后也就不会赡养他们了,应该撤销房屋赠与合同。蒋某提出,房子已经赠送给了柯某乙和自己,且已经办理了更名手续,赠与已经完成,不存在撤销的情况。而且自己和柯某乙是感情问题,不能通过房子赠与干涉婚姻自由。何况自己现在并没有离婚,所以更没有理由撤销赠与合同了。

  法院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被告柯某乙系原告儿子,二被告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位于某路某号房屋原系原告名下房产,2010年8月原被告在某区公证处进行赠与公证,2010年11月该房屋产权证登记为被告二人的名字。2012年1月,被告蒋某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诉讼。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赠与合同纠纷,赠与物一经交付,赠与人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本案二原告将涉案房屋赠与给二被告且已经公证并办理了权利人变更手续,房屋已经过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在房屋已经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原告不享有撤销权。故此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与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并非还可以再随时要回赠与之物,也并非任何条件下都不能再要回,要根据具体情况,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行使法定撤销权或任意撤销权。

  1、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

  这是指在具备法定撤销事由时,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使赠与合同自始无效的行为。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这里需要注意,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对于动产来说,是指标的物交付之前,对于不动产来讲,是指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二原告不具有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三种情形,即二被告作为受赠人未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以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赠与人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而标的房屋已经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不满足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这一条件,任意撤销权亦不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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