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典型案例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有借条,借贷还是赠与?

2017-07-22
2017年07月22日 | 发布者:朱常栋 | 点击:54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  原告季某与被告陆某于2013年7月登记结婚,2013年8月陆某父母向其转账70万元用于买房,2014年6月陆某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后房屋产权登记于原告季某和被告陆某两人名下。因感情不和,原告季某于2

案情

  原告季某与被告陆某于2013年7月登记结婚,2013年8月陆某父母向其转账70万元用于买房,2014年6月陆某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后房屋产权登记于原告季某和被告陆某两人名下。因感情不和,原告季某于2016年起诉要求离婚,双方就70万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发生争议。举证期限内,被告方向法庭提交借条一份,证明买房时的70万元系父母向原、被告双方的出借款而不是无偿赠与。原告方认为,被告父母的出资是赠与,借条是被告在双方有了矛盾后离婚诉讼期间补写的,不应是共同债务。被告方则否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经鉴定,借条的形成时间无法确定。

分歧

审理中,合议庭形成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属于借贷行为,在当今房价房、离婚高的背景下,大部分父母持比较现实的态度,不愿意自己的积攒的大部分心血,在子女离婚时被另一方以分割共同财产为由分割出去,故本案应作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偿还;另一种认为是被告父母对双方的赠与行为,父母为解决和改善子女居住条件而为子女买房出资,是基于双方之间的血缘亲情,一般并不期待子女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这本质上是以亲情为基础的赠与。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规定事实上推定父母出资性质为赠与,这一推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深厚的社会基础,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有其他的意思表示。

  首先,本案中,被告陆某虽提交一份借条,但仍需对该借条的形成时间、原由进一步举证证明,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次,从中国现实国情来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实力,无力独立承担高额的住房费用,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或改善子女的住房问题,希望子女过得幸福,而不是有朝一日要求他们偿还,父母借贷给女子买房的概率要远远低于出资赠与子女买房。所以,应由主张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被告陆某来承担证明责任,这也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感知相一致。因被告陆某未能充分举证,故应排除被告父母出资时存在其他意思表示的情形, 70万元出资款的性质应认定为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朱常栋律师

免费咨询热线:13031122975

邮箱:3032899528@qq.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3层;邮编:100025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朱常栋
朱常栋律师 入驻10 近期帮助过:4682 积分:20097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朱常栋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朱常栋律师电话(13031122975)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031122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