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颜某、周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二子颜某甲、颜某乙,颜某甲于1996年去世,留有一子颜小某。颜某于2006年去世,周某于2007年去世,二人去世前均未留遗嘱,二人去世前一直由颜某乙进行照顾。颜某与周某婚后购买一套房屋,该套房屋该由谁继承?
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颜某甲先于颜某、周某死亡,颜某甲之子即颜小某有权代位继承,其继承份额为颜某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该房屋由颜小某及颜某乙继承。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甲去世后,颜小某尚未成年,本身需要人抚养,而颜某乙承担了较多的赡养义务,颜某乙应当多分遗产,判决颜小某继承房屋份额的30%,颜某乙继承法务份额的70%。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朱常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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