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一定平分吗?

2017年07月10日 | 发布者:朱常栋 | 点击:50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遗产继承的方式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遗产继承的方式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遗产继承顺序的相关规定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遗产分配不均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是相同的,但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会有不均等的特殊情况。

  

主要有以下特殊情况:

  

1、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

  

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而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对于具备上述条件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必须给予照顾,其实际取得遗产份额,应当较其他继承人多。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数额的遗产,以此作为对这类继承人的法律制裁。

  

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除了上述情况,继承人认为遗产份额分配不均,因遗产的范围、份额等方面产生纠纷的,可以起诉到法院处理。


发生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向哪个法院起诉

  

因遗产继承而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的主要遗产所在地主要是指不动产所在地,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价值的财产,如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等。


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所需证据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9、其他证据。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朱常栋律师

免费咨询热线:13031122975

邮箱:30328995282@qq.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3层

邮编:100025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朱常栋律师 入驻9 近期帮助过:4672 积分:19985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朱常栋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朱常栋律师电话(13031122975)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031122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