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王某和李某都是一家制造公司的员工,负责钢筋的切割,但王某是上午班,李某是下午班。某日下午,李某来接王某的班时,让王某帮她开半小时切割机,她去找领导报些发票,王某答应了她。谁知仅过了20分钟,因插销断裂,飞轮飞出,王某右臂被当场切断,不仅花费了4万余元医疗费,而且落下了伤残。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王某为工伤。
可公司认为,王某受到的意外伤害是在王某应当下班之后,不是因履行自己本身的工作职责所致,故拒绝按工伤处理,并诉至法院。
分 析
首先,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所谓“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工作的时间。尽管当时王某已经下班,但公司仍在生产,李某来的目的也正是为了接班,表明这一期间仍是“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工作的时间”。
其次,王某是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因为无论王某为自己上班还是替李某上班,都是在同一个环境,在同一个进行日常工作的地方。
最后,王某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王某是为本单位工作而受到伤害的,也应认为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伤害。而且王某受伤是由于机器磨损导致插销断裂、飞轮飞出,属于意外。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王某是在下班后擅自替同事上班致残,但公司仍应对其按工伤处理。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在本案中,王某的情形是与之吻合的。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