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差适逢双休日是否应当认定为加班
案例1:黄先生是单位的技术员,黄先生受单位指派至贵阳出差半个月,半个月中正好有两个双休日。这两个出差中的双休日应当认定为加班吗?
分析:出差与客户联系或完成其他任务,时间即由个人掌控,同时还要考虑出差人员的吃饭、休息等实际情况,应相当于短期的不定时工作制。在此情况下,出差在外适逢双休日,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加班费应该视具体情形而定。
第一种情形,若该双休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提供了劳动,应该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要么安排补休,要么支付加班费。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种情形,若该双休日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而是处于休息状态,尽管在出差地休息的质量与在居住地休息有所不同,但毕竟未为单位创造任何效益,,因此该双休日不算加班,用人单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费。
二、员工每天自愿提前上班,推迟下班,算不算加班?
案例2:小黄是某公司员工,自从入职以来,小黄一直是兢兢业业,每天自愿提前四十分钟上班,推迟半个小时下班。问,小黄的这种自愿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工作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加班?
分析: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延长工作时间都是加班。
延长工作时间按照劳动者加班的主动性,可分为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和被动延长工作时间两种。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属于加班。
但是,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用人单位的批准,员工主动延长工作时间,不属于加班。本案中的小黄就是属于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