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系东莞聚电公司员工,于1993年4月26日入职,2018年2月8日被公司违法解雇,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已经将近25年。
周某离职前的应发月平均工资为23900元,而东莞市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4454元。
双方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发生争议,周某认为公司需按25年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即13362元×25年×2=668100元,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离职前的应发月平均工资为23900元高于东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13362元,赔偿金工作年限只能按12年计算,公司应向周某支付违法解雇的赔偿金320688元(13362元×12年×2)。
员工上诉:法律强调赔偿金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并无12年限制
周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原审判决以我离职前的应发月平均工资为23900元高于东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13362元,从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计算得出赔偿金为320688元是错误的。
虽然第四十七条规定以社平工资三倍为基数计算,同时限制了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强调赔偿金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体现出立法者对将赔偿金计算年限与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进行区分的意图,“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的表述,表明在计算赔偿金年限,并未作出限制。赔偿金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计算,体现了法律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惩罚性,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情形一般是属于用人单位具有法定事由而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而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应当理解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不受最高年限十二年的限制。
2、倘若赔偿金受十二年限制的话,则企业与高管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就不受牵制了,因按这标准计算,企业高管的工资远远高于社平工资的三倍,因违法成本较低,企业轻而易举即可解雇年薪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高管。
3、我在公司工作将近25年,离职时已44岁,人生最美好的青春岁月都是在公司的工作中度过,为其发展尽过自己的力量,且还有6年就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此年龄离职后很难再找到工作,自离职至今,失业在家,而家中尚有两个年幼小孩需抚养上学、又面临房贷、车贷、家庭各方面的压力,这无疑是将员工逼上绝路,违背法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初衷。
二审判决:赔偿金应按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方法的两倍来计算,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三倍的,受12年限制
二审法院认为,周某离职前应发月平均工资为23900元,已经高出东莞市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4454元的三倍。
周某于1993年4月26日入职,并于2018年2月8日被公司违法解雇,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已经将近2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所获赔偿金的计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就相同情形下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方法的两倍来计算,即赔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赔偿金的年限亦应当受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年限限制。
根据以上分析,公司应向周某支付违法解雇的赔偿金320688元(13362元×12年×2),原审判决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周某仍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赔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赔偿金的年限亦应当受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年限限制
高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周某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计算年限是否受最高不超过12年限制。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所获赔偿金的计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就相同情形下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方法的两倍来计算,即赔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赔偿金的年限亦应当受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年限限制。
因此,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周某主张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不受最高十二年的限制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周某离职前应发月平均工资为23900元,已经高出东莞市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4454元的三倍。又,周某于1993年4月26日入职,并于2018年2月8日被公司违法解雇,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已经将近25年。据此二审法院计算公司应向周某支付违法解雇的赔偿金320688元(13362元×12年×2)并无不当。周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周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