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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五中院发布家事审判典型案例(五)

2022年03月11日 | 发布者:朱常栋 | 点击:22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2022年3月8日,重庆五中院向社会发布《重庆五中院家事审判白皮书》,梳理总结了近五年来辖区家事案件审理基本情况、类型特点,归纳整理辖区两级法院在推动家事审判改革方面的亮点举措,并发布十件家事审判的典型案例。案例五&nb

2022年3月8日,重庆五中院向社会发布《重庆五中院家事审判白皮书》,梳理总结了近五年来辖区家事案件审理基本情况、类型特点,归纳整理辖区两级法院在推动家事审判改革方面的亮点举措,并发布十件家事审判的典型案例。

案例五  受赠方对赠予方的情感不能成为赠与行为所附的义务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曾系同居关系。2012年10月1日,张某通过光大银行某账户向李某转账120000元。李某举示了落款时间为2012年10月3日的“便条”一张,载明:“张某自愿给我壹拾贰万元整,我永远爱张某”。2014年至2019年期间,张某先后以借款关系、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上述120000元,均被法院驳回,现张某以赠与合同为由,要求撤销赠与,返还款项。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恋爱同居关系期间,双方互赠财物系人之常情,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款项,若没有或推定其没有结婚的目的,只是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该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可以认定双方实质上成立赠与法律关系,但是,张某主张该赠与行为系附义务的赠与,即赠与的条件是李某永远爱张某,由于情感不能成为赠与行为所附的义务,将人的感情作为赠与成立生效的条件违背了公序良俗。故张某对李某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当事人无权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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