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因感情破裂闹离婚,在房子、汽车等财产分配上都很快达成共识,却为一只宠物狗的归属僵持不下。遂起诉至法院,法院会如何处理?
案情:
王某和赵某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吵吵闹闹、磕磕绊绊五年多,丈夫王某去意已决,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庭审中,王某和赵某均同意离婚,并对房子、汽车的处置达成共识,唯独对一只拉布拉多宠物狗,双方都抢着要。王某认为,宠物狗是自己买的,且日常的吃喝拉撒更多时候都是由其照料,感情深厚。赵某表示,虽然自己平时照料宠物狗的生活起居较少,但经常陪狗遛弯,这已成为她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院裁判: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饲养的宠物,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但毕竟宠物与其他财产不一样,其是有生命的,难以进行实物分割。
综合考量宠物是由王某购买且平时也是王某照顾得较多等因素,法院认为宠物的所有权归王某更为合适,但赵某对宠物亦有感情,其可适时探望。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宠物狗归王某所有,但赵某可适时探望。
法官说法:
在与宠物的相处中,很多人已经把其当成了自己的亲人、朋友。在这个意义上,宠物已不仅仅是一个物,而是人们对“轻松”“温暖”“安慰”“陪伴”等这些情感的精神需求和心灵寄托。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宠物”这个概念,如果夫妻在离婚时对宠物的处置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只能把宠物视为财产来进行分配,若调解不成功则要进行判决。法院在调解或判决阶段,通常会综合考量宠物的购买、照料,夫妻各方生活的环境、条件等因素,进而确定更适合抚养宠物的一方,未获得宠物抚养权一方也可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