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法治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夫妻会选择签署婚内财产协议来对双方财产进行明确,其中也不乏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的情形。那另一方签署了此类协议后,离婚时就真的一无所有了?
裁判要旨:
虽然双方所签《婚内财产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对双方有约束力,但是从财产归属约定看,夫妻共同财产几乎均归属女方,包括男方生活居住的住房。离婚后,男方没有地方居住,女方应当给予适当经济帮助,考虑到杭州居住成本以及女方所得财产的状况,本院酌情确定女方给予男方适当经济帮助55万元。
案情简介:
男女双方系大学同学,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男女双方于2019年5月14日签署《婚内财产协议书》一份,其中约定:1.若男女双方因故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由男方支付每月不少于人民币5000元抚养费。2.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车辆、车位归女方所有;3.债权0.5万元以及现存于女方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投资收益归女方所有;4.现存于男方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投资收益、债权0.5万元全部归男方所有;5.房屋剩余按揭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男方个人所负债务与女方无关;6.任一方因对婚姻不忠诚而导致双方离婚的,有过错方还应支付对方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万元,由过错方于协议或裁决离婚后三天内支付给对方。此后,男方在婚内不履行婚姻义务,与案外第三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女方因无法挽回遂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婚生子随其共同生活,男方按每月5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房屋、车辆、车位以及债权0.5万元归其所有;男方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裁判:
男女双方虽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姻基础尚可,但是男方告对女方不够忠实,婚内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女方坚决要求离婚,男方亦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女方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准许。双方对儿子的抚养、探视问题达成合意,本院对此予以准许。
男、女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从双方所签《婚内财产协议书》看,系充分了解、友好协商所签,并无胁迫、欺瞒和重大误解,故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女方主张婚内财产协议书内约定归其所有的财产均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男方辩称婚内财产协议书系原告欲跳楼、被告为息事宁人所签,现主张不予认可,男方的上述辩称并无证据佐证,且与协议书内容相悖,故对该项辩称不予采纳。女方对男方主张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金5万元表示同意支付,故本院予以准许。
虽然双方所签《婚内财产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对双方有约束力,但是从财产归属约定看,夫妻共同财产几乎均归属女方,包括男方生活居住的住房。离婚后,男方没有地方居住,女方应当给予适当经济帮助,考虑到杭州居住成本以及女方所得财产的状况,本院酌情确定女方给予男方经济帮助5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