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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妇女醉酒轮奸应以强奸罪加重处罚

发布者:王坤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363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9日,蔡XX让邱XX次日叫上两个年轻一些的女孩子一起吃晚饭。邱XX电话联系18岁女青年陈X,因陈X正与19岁的女同学沈XX在一起,便相约一同前往。见到陈X和沈XX后,蔡冀荣私下问邱XX:“搞搞没关系吧?”邱回答说:“那就看你本事了。”之后由蔡驾车带上三人到练市镇的一家酒店,喝酒至陈X、沈XX喝醉,其中陈X当场失去意识。饭后由蔡XX驾车,邱XX将陈X、沈XX带至练市镇新时代宾馆。蔡冀荣假冒他人姓名,用一张他人换二代身份证时上交的旧身份证登记了房间。在房间内,邱XX乘沈XX酒醉,对沈XX实施了奸淫。蔡XX也对不省人事的陈X实施了奸淫。后邱XX知道蔡冀荣已对陈X实施奸淫,又对陈X实施了奸淫。蔡XX则将沈XX扶至另一床上,又对沈XX实施了奸淫。

  公诉机关以蔡XX、邱XX犯强奸罪,但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以强奸罪在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六个月间量刑。

  【争议焦点】

  两行为人与醉酒的两名妇女分别发生性关系后,在同时间段的特定空间内又强行交叉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有共同奸淫的意思联络,应否以强奸罪加重情形论处。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蔡XX、邱XX各有期徒刑三年。由于网民对本案的判决提出了强烈的质疑,二审法院进行审查后决定再审。

  再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公诉机关向一审法院撤回起诉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将该案上报上一级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向二审法院提起公诉。

  二审法院判决:以强奸罪,判处邱XX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蔡XX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宣判后,蔡XX、邱XX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与醉酒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同时间段在特定空间强行交叉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应认定为有共同奸淫的意思联络,构成轮奸。本案邱XX、蔡XX违背妇女意志,乘被害人酒醉之机,先后分别对两被害人实施奸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二人在强奸过程中明知二人分别对被害人进行一次强奸后又进行强奸的属轮奸。且二人不构成自首。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刑事起诉状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刑事答辩状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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